政治中心/雲林報導

 

環保署7日函告《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無效,侵害雲縣府自治立法權,縣長李進勇表示,會透過憲政體制,據理力爭,尋求解決,也呼籲中央政府,正視雲林縣政府維護環境正義與縣民健康之決心,中央應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共同督促企業,維護乾淨的環境,與地方共存共榮。


縣長李進勇、副縣長張皇珍、雲科大科法所長王服清與林亮宇、康志遠、陳淑香、陳秉樑等律師團8日在縣府舉行記者會,雲科大科法所長王服清表示,雲林縣政府訂定「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之立法權毋庸置疑,自治條例並無涉及稅與罰則,對環保署卻以備查權進行實質審查,中央行政解釋權凌駕地方政府立法權表示遺憾。

林亮宇律師表示,中央管理機關依能源管理法從事的能源管理作為,與地方自治團體從事環境保護的事務,是基於不同的目的與管制事項,彼此之間應是沒有衝突且相輔相成;對中央以「能源管理法」授權中央制定管理辦法,來函告地方政府對形成污染源的前端的管制作為,宣告所為自治條例無效的作為也深表遺憾。

立委劉建國服務處副主任周俊棋表示,本案中央與地方權限的爭議,在縣府依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報請立法院院會議決後,劉建國委員在院會會全力捍衛鄉親權益,與鄉親站在同一陣線。

針對環保署逕行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案,李進勇縣長表示,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4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故由環保署逕予函告無效,程序上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尚有疑義。

且環境保護事項屬地方自治事項;中央政府專屬立法事項為憲法第107條所明定,惟憲法第107條並未明文規定環保事項,乃甚至更具體之空氣污染防制事項,故就環境保護事項,中央政府應無專屬且排他之立法權。環境保護事項核屬地方自治事項無疑,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李進勇對於中央站在財團立場,未能正視地方民眾的健康表示痛心,雖然地方政府勢小權微,但仍會在縣民健康前提下,全力捍衛鄉親權益,爭取縣府自治立法權。

李進勇針對未來如何尋求解決也說,縣府將透過縣政體制,全力爭取,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的爭議,將報請立法院議決,透過立法院院會充分討論來釐清;另針對中央認為自治條例牴觸中央法令部分,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再次呼籲中央政府,正視雲林縣政府維護地方乾淨、縣民健康求生存之決心,共同來照顧縣民之健康。

 

關鍵字:生煤 勇伯 釋憲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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