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醫美以及醫療廣告非常盛行,但是也往往因為療效問題引發了許多醫事糾紛,衛生福利部今(30)日公告新的法令,未來不得刊載手術前手術後廣告影像,也不得刊登藝人影像找公眾人物代言。但若沒有受到演藝公司登錄為演藝工作者,則不在此限。


▲未來醫療廣告不可找藝人代言(圖片來源:網路)
 
衛服部指出,醫療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醫病間存在明顯之資訊不對等,為避免民眾誤信不當廣告致健康受損,醫療法禁止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且明定得廣告之內容項目及禁止廣告之樣態。
 
衛服部醫事司表示,未來將新增三項禁止之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此外,衛福部也已另行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範本,須明列醫療費用及醫師專科別。
 
衛服部指出,近年醫療廣告有商業化之趨勢且糾紛不斷,根據104年各縣市衛生局查核結果,監看醫療廣告件數計5,819件,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385件,裁處罰鍰共計2,197萬元。
 
因此未來登記為演藝工作者不但不能以影像方式作為醫事代言,也不能從事相關的促銷行為。不過如果屬於非演藝工作者,如作家、部落客、網路紅人等就不在此限。違者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而如果發生以下三種行為,將處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徒刑: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衛服部表示,目前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大面積看板廣告或於距學校200公尺範圍內刊播之醫療廣告加強查處。
 

關鍵字:衛生福利部 健康醫療 醫事廣告 藝人代言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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