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記者張立明/雲林縣報導】

環保團體今(1)日於雲林縣議會召開記者會,質疑麥寮六輕生煤使用出現大漏洞提出六輕生煤使用許可證成分規範不符環評。雲林縣政府提出說明─環評與空污法係屬不同法令一併執行管制,環保團體提出成分規範不符合環評規範,係對法令、制度之誤解。

縣府回應環評與空污法管制係屬個別獨立管制,依環保署解釋函,縣府核發許可證如與環評不同時,應依空污法相關規定逕行審查、核發,後續由開發單位進行環評變更。

環保團體指出環評含硫分與許可證不同,分別為麥寮汽電M04、麥寮一廠M74及麥寮二廠M06三張,依據行政院環保署103年4月1日環署綜字第1030011996號函,經環保署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其相關設置、操作許可證與相關文件之申請登記,皆回歸各相關機關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審查,其相關內容之變更亦同。

雲林縣政府指出,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開發行為,其後續變更內容涉及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先行完成審查作出結論,其結論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變更書件,可免除環境影響評估重複審查或逾越其他法令規定之虞。

又依103年6月11日環署綜字第1030047770號函,環評法所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後續細部設計及營運管理階段如涉及空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其相關設置、操作許可證…等相關文件申請及內容之變更,皆須續依各相關法令辦理,並非由環評法代為審查。

縣府表示,依環保署解釋函,縣府在核發許可證時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進行審理如涉及與環評不同時,縣府應依空污法及實際狀況進行審理、核發,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局)、環評監督機管(環保署)如認為與環評不同時依權責要求相關單位辦理環評變更。

六輕使用生煤許可申請展延時,需檢附生煤含硫分檢測報告或成分證明,以9次生煤資料平均含硫分為0.69%、最低為0.5%、最高為0.88%,並未超過許可及環評要求。

環保團體提出麥寮發電廠環評擴建案應以天然氣為限,但17年過去了,六輕相關發電機組迄今仍以生煤為燃料,明顯藐視環評要求。縣府表示,依據90年4月10日環署綜字第0021544號函通過麥寮電廠增建兩部發電機組,依審查結論附1-279:本計畫增建之發電廠機組,其燃料以天然氣為限,後該二製程並未提出操作申請。

六輕於91年12月6日環署綜字第0910086035號函通過之六輕公用廠汽電共生機組擴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均以生煤為燃料。而環保團體以不同階段之環評書件評判,顯然對於環評制度及法令誤解所致。

另環保團體提出塑化麥寮一廠M74許可的戴奧辛量遠超過其他許可證的千倍,經查該廠103年10月份檢測報告戴奧辛毒性當量濃度平均值為4.27x10-5 ng-TEQ/Nm3 (中央排放標準為1.0 ng-TEQ/Nm3),經換算年排放量為2.34x10-6噸,雖然高於其他製程排放量,但仍遠低於中央排放標準所估算出年排放量1.5x10-5噸。

雲林縣環保局長林長造表示,環保團體相關訴求於環境維護予以肯定,但對環評制度、法令不熟悉致使誤解表示遺憾。縣環保局針對許可證之核發仍會採取嚴格審查,以落實空氣污染之減量。(雲林縣政府提供)

 

關鍵字:雲林縣環保局 環保團體 戴奧辛 環評 生煤 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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