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惡如仇、公正無私、為遭不當司法、不法稅法欺凌之弱勢小民爭取公平正義的檢察官劉承武。(資料照片)

前語:貢獻公益的夥伴們!承武寫這二篇醫療文章,已經正式成為法學專論,可以讓任何人引用在狀子內了!大家可以直接作為完整的各式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上補充法學理由之狀子內。連最專業的醫療都應符合憲法原則!何況是課稅、教育、企業管理服務、公權力事項等更應積極推動符合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才能真正全面達到台灣的真正軟實力(建立以人為本、維護人格尊嚴、貫徹人道關懷及提升人文素養),不再只會比權力、比勢力或比技巧,而不比真相事實的過程、不比依據憲法治國的合理性道理、也不比具體明確的文明標準之文獻資料,則台灣危矣!以此共勉。                                      

亞太新聞網╱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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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目前精神衛生法之疑似精神病患者認定之程序規定

專欄主筆:劉承武。                  

主       題:論目前精神衛生法之疑似精神病患者被強制住院程序規定欠缺正當過程、實質依據及文獻而違憲。
               
       最近龍發堂的新聞事件裡,防疫問題已不再是焦點,更令人矚目的是精障者的醫療人權。隨著衛生局和龍發堂之間的媒體放話及攻防,精障患者醫療權益被漠視的問題,再度被翻攪起來,浮上枱面。

今年一月初,在爆發公社的發文,貼出一張緊急安置提審權利告知單的照片,說明一位在龍發堂生活了數十年的住民,已無親人在世,雖然沒有自傷傷人,卻被強迫住進精神病院。而醫生把這位女士的悲傷,失落的情緒,寫成一項項精神疾病的病名。

我在之前的文章裡也有提到,2011年10月,台東專校邱姓女學生在校慶活動中靜坐,抗議學校漠視她所申訴的性騷擾和校園霸凌事件,邱生沒有任何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且之前也無精神疾病之病史,卻遭警消人員及衛生所護士強制被架離學校,並送至台東榮民總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當天台東榮民醫院醫師,即認定邱生為《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且有「自傷」、「傷人」之虞而有全日住院治療的必要。2016年3月底,北市府在兩起隨機殺人案,嫌犯疑有精神問題的事件發生後,將一名常在政大校園出沒、搖頭晃腦自言自語,人稱「搖搖哥」的男子,由員警、校警等強制送醫。在這些事件裡,精神障礙的標籤,成為基本人權最大威脅。

目前的精神衛生法為何違反憲法原則呢?我並不是第一個提出此論點的人,也將不會是最後一人。在精神衛生法被修改而符合憲法基本精神及尊重基本人權之前,一定會持續有人針對此問題,提出討論及改革。

憲法第8條字數最多,立法目的在於針對人身自由的憲法保留原則之所有具體細節維護規範,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實質具體明確保障。在此,表達出的病主原則,是因為每個人對自己最了解,縱然病患沒有病識感,但醫師不可違反病患的人格尊嚴。

在法學界,人格尊嚴是公民基本權利之根源,人因享有人格尊嚴才能稱其為人。人格尊嚴的定義為:人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工作環境、地位、聲望、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要素,對自己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從而建立人對自我的「主宰性」及「自由性」,使人能夠自己塑造自己的作用和價值,把自己從一般動物中,不斷地向上提高,因而使自己的生命力作無限的擴張與延展,而成為一切行為價值及作用的無限源泉。

我們看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前言明載:「本公約締約國,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對其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所以每個私人、個人,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的權利,都負有維護的義務,包括所有醫院醫師和ㄧ切政府公權力在內。目前台灣的精神衛生法僅透過醫師的審查ㄧ旦認為某人具有精神障礙及社會危害性,就直接強制。這樣的情況,缺乏其他專業人士多面向之經驗和觀察,片面壟斷且干擾了病患自主原則的醫療過程,應有直接強制手段不具必要性的問題。縱然醫療的目的神聖,但不能因此就理所當然的使每個直接強制手段都具必要性,目的與手段必須各別評價,才能合乎憲法的身體健康權、意志自主權及人身自由權充分原則。除此之外,這些精神科的治療方式還要符合憲法手段必要性的比例原則。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憲法第23條,則為比例原則。在此我們藉著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文字來解釋比例原則: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原則,即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平性原則,即狹義比例原則,手段和目的需平衡)

所以在病主原則、人格尊嚴和手段必要性的比例原則之下,每位病人進來,都必須平等對待,而醫師必須說出,為何這個干擾病患的自主意志和人格尊嚴的診斷決定,即強制住院,是手段必要性,而非只有目的神聖性。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強制住院對精神病患者的上述手段必要性,則直接強制住院的決定及行為就是違憲。

從憲法第8條的身體自主,一直到人格尊嚴,到憲法15條,人有自我生存的權利。這個生存當然要包括自尊自信,才尊貴,才能看到人格尊嚴。自己無缺才能富足,如果每個人都能從無缺感染到我內在的能量,就是富足。蓋人的尊嚴,是從無缺,自尊,自信而展現之故。

中醫和印度吠陀醫學,這兩個古老醫學到二十一世紀還未滅亡的原因,是它們維護了人生病,卻還是可以「走」回家的尊嚴。能「走」回家,才叫自我人格尊嚴。全部直接強制住院後,除了那些藥物療程外,已經沒有別的治療方法了,全部病患都是由醫生直接強制手段而控制著,此乃這樣的醫療制度下,有時會產生疏忽每個疑似精神病患者之「人格尊嚴」問題。

當我們談到精神障礙患者,我們不能只當成「疾病」在處理,而是要把他當成一個「人」。既然是人,就是有理性,有自我決定,自主意志的尊嚴之人,這就是天賦人權。把病人當成「疾病」時,「人」不見了,天賦自我人權的尊嚴也不存在了。

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要求國家及私人,包括醫生,給予最高標準的身體與精神健康的權利。高標準自然要違護我的人格尊嚴,病患有自我決定與醫生先磨合,再合作無間的權利。

我們以精神科的電擊療法為例,醫師本於忠實義務,應該要做到以下五種做為:
1. 周全完善告知之義務:一個電擊,會殺掉病人哪些東西?醫生沒告訴病人,病人可以拒絶。
2. 協力完成的義務:電擊是可能損害記憶的。在醫生殺掉病人的記憶之前,是否最少觀察病人2-3天。心理學有個很重要的理論,若我事先知道後果很嚴重,我聽進去了,病患也許不會再有危害社會的舉動。在這一點上,醫生是否該讓病人有我自我療癒、自我矯正的機會呢?例如緩刑、緩起訴,算是一個留校察看期間。醫生為何連這個權利都不給病人呢?
3. 誠實信用原則的義務:誠實信用的意思:說話算話,敢做敢當。如果醫生動的這個電擊手術真的殺掉病人認為有用的記憶,那是人格尊嚴喪失,這時醫生要如何賠償?最少要做補償。這位病人在這個國家或這個醫院被特別犠牲了,所以至少要負補償責任。手術和侵入性治療,也該有精神病患者補償條例的立法規範,才能夠符合憲法第十六條救濟原則。
4. 要盡善良保管人的責任,照顧疑似精神病病患的身、心、靈、腦、魂的完善周全。
5. 保護照顧疑似精神病患ㄧ切周邊法益(包括其他身體健康和安全和心理面、關係面等):不能把疑似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告知任何社區,害病患在社區被排擠,被標籤化。如今我們社會對愛滋病患的醫療照顧,沒有人會貼他們標籤,他們定期的去社會給他們的秘密基地接受醫療資源。精神病患者也應如此比照處理,而給予相同信念及原則的醫療照顧,才是真正的具有實質正當性的醫療程序!

諾貝爾文學獎得主的海明威電擊後自殺,因為這項醫療拔掉海明威認為所有有用的這些記憶或創造力,再也回不來了。他發現,我的人格尊嚴被你剝奪後,我何必在這人間道呢?我到其他地方去好了。記憶是人類自我存在的前題,你不能殺掉存在我意志價值下的那個記憶。

目前的精神科的電擊治療要如何去割掉有危害性的記憶,而不去碰無危害性的記憶?這是精神科治療無法回答的問題。就好像現在有些癌症治療的方式,是把有危害和無危害的細胞全部殺掉。有些記憶是透過推理來的,「推理」和「推測」的記憶差一個字,醫生要如何證明哪個是推理?那個是推測?而天馬行空就是創意的開始。一項醫療,憑什麼要幹掉這個天馬行空的記憶呢?

精神科一針打下去,確保病人沒有「危害性」,但是沒有救到他這個「人」。醫學及精神科的目的原本在不放棄每一個人。而精神用藥患者,常常有着自殺傾向,而走上了不歸路。當一個人「被醫療後」,如果因為治療反而讓心智精神狀況更糟糕,更不穩定,甚至明顯朝著放棄自己的方向而去,這樣的醫療方法是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維護天賦人權之人格尊嚴與每一個人都享有最高標準的身體和健康(含心理、精神、靈魂、大腦、心神等方面)的基本人權。

相反的,如果我們願意維護患者的人格尊嚴,他的病識感會拉高,接下來自我療癒的系統也可能被啟動。而當醫生不維護病人的人格尊嚴,他只好躲在角落裡,搖著手說我沒病。人格尊嚴被重視,才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好醫療法,而非目前可能會淪為惡法。

當我們再回來看憲法第8條第一項的條文:「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明白揭示,除了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外,不得逮捕拘禁,而就連這些機關也必須依法定程序才能進行逮捕拘禁。

現行的精神衛生法竟然可以放任繞過司法機關及法院,直接由醫院和審查會就可以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每一個病患即當事人,法律位階秩序紊亂而不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甚明。蓋一個健全的先進之醫療法規及醫療體系,皆必先需以每個人的人格尊嚴為依歸,要維護每個病人的人格尊嚴,包括自尊自信而才能真正達到自愛自重的目標。更何況沒有經過客觀、超然、中立的司法官的審查訊問前,直接影響到人民的長期身體自由基本人權!並受到長期的拘捕行動二拘留、拘禁,期間又無任何法律上的扶助專業人士幫忙反映到司法官的審查機會,真的是法律上的弱勢,而毫無權拒絕不正當手段之機會,在標榜人權立國的台灣,實在是太不可思議了!竟然讓精神科醫師及醫院審查會同時擁有憲法原則的三權合一的至高皇帝權力,明顯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憲法原則的最高原則即權力分立及實質制衡的核心價值!

何況醫院及醫師還會透過其診斷而有收入及持續進行治療而有後續的報酬!既已違反超然、客觀、中立機關決定的憲法第八條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384號及392號解釋理由書楬櫫的客觀、超然、中立機關原則。如果再不改善上面情況,不然疑似的病人就一直被壓迫在集體主義思想下,台灣人民不應該再現王迎先或江國慶受冤的現象。ㄧ旦當精神醫療用集體主義思想做無限上綱,大貼民眾各種症狀標籤,進行強制住院,那就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人格尊嚴及基本人權。

關鍵字:法律專欄 精神衛生法 疑似精神病患者 認定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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