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惡如仇、公正無私、為遭不當司法、不法稅法欺凌之弱勢小民爭取公平正義的檢察官劉承武。(本網資料檔案)


專欄主筆:劉 承 武

 主題:自彰化地院法官下令當庭逮捕檢察官事件 深論公權力逮捕之實質正當法及必要性                    

有人問承武:法官 可以在法庭上當場把檢察官關的權利麼?一對夫妻辯論中....
妻子是台大畢業(Yes)丈夫是輔大畢業(No)

為這問題正有著歧見!承武第一次回答: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當庭公然羞辱公務員罪)而當場逮捕!然而本案檢察官並沒有羞辱的犯罪實質惡意!故程序上有此公權力,但實質上的正當理由不足!所以當庭執法的法警認為逮捕的命令違法而不能執行逮捕權力!   

再問:老師!意謂 實質上,法官是被賦予有此權力 ,是麼?縱然 有私人情緒或其他因素,(它)是存在的!       

再回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不限於法官!只是逮捕錯了,事後都要負不同程度之法律責任!本案只是法官為了形式上尊嚴的情緒反應所下的當庭逮捕命令,沒有逮捕的正當性及必要性!所以法警及法院院長都認為不應該執行法官的當庭逮捕命令。故逮捕的正當理由及必要性等規範要件,必須透過冷靜、實質、正面及目的與行為各別評價,才能夠真正確保不會濫權下令逮捕!這也是憲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楬櫫的基本實施規範之多達一百多字建立如此侵害人權的行為原則之根本原因!                   

第三問:法官是因現行犯下令逮捕 ,至於該現行犯有沒有要實質惡意等 非屬執行逮捕者之職權可以認定 ,法警怎可以拒絕?                           

承武第三次回覆:因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的現行犯要件必須有客觀上有犯罪的痕跡,而且主觀上有犯意,合併觀察必須達到顯可疑為犯罪人的程度!才能夠達到現正在實行犯罪之人的規範門檻!才能認為平衡被侵犯人權與保護自認為是被害人權益,二者間的法益衝突達到符合正當性及必要性的條件,否則將太過寬廣,反而有害基本人權!也不符合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23條之限制基本人權應符合必要性的要求之普世價值!何況任何ㄧ位最後執行者,基於上下分工也是一種制衡的法治(非人治)原則,如果明顯不符合憲法原則的侵害基本人權之命令。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都有拒絕執行的權力!因為最後的執法者當然有權拒絕明顯不具法律約束力要求的正當性及必要性的命令!以免公權力的瑕疵造成被統治者的人民基本人權的災難!第四次意見:喜歡老師對於事件面面觀的全面剖析,還原現場  正因為*你的頭腦有問題*這一句話,是否構成*侮辱?

第三者 (北一女學生)認為(是侮辱的意思).....

第四次回覆:此二位司法官的言行明顯都不當而形成用情緒及權力,未有任何正當理由而說出:是不是腦筋不清楚了!及命令:當庭逮捕檢察官!將神聖的象徵文明標準及普世價值之法庭在大庭廣眾開審下,竟然隨意恣意發言,如此雖是就事論事,不成立侮辱公署及侮辱公務員罪!但已經是錯誤示範!在司法官越來越高度保障人民批評政府公權力,使公權力得知消息而能改善不足之處的共識信念下,該檢察官確實在法庭開審上,言論不當!然而不會達到成立侮辱公署及侮辱公務員罪的程度!雙方克制後,當場互相道歉,才是真正的共贏方法!

第五問:上面案件中善之與惡,相去若何?                   

承武第五次回答:用哲理及命理和心理來分:作任何言行之際,如果心中只有自己沒有別人(己心化忌)為惡念!心中有別人為善念!老子也說是善與惡乃一念之間!佛經與了凡四訓都用相同方法作判斷!均即為此意!可作為印證!                

延伸此善念則會用具有實質正當性及客觀必要性的言行合一境界達到善念的目的!此二者之間實際上是互為表裡而一致通過好的手段之門檻!此即客觀文明標準的普世價值根本因素所在!

關鍵字:法律專欄 深論 彰化地院法官 公權力 逮捕檢察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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