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蘇鎮安提出其父親早年買受土地的古契約書:日據時期明治40年(西元1907年)蘇欽記公九房份分鬮書(圖/記者林鵬程攝)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文濱、林鵬程/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峽區傳出『祭祀公業蘇欽記公』針對中正路一段392號至498號多位地主進行訴訟,聲稱欲取回遭上一代祖先「盜賣」的土地,首件爭訟案雖然經法院判決勝訴後,法院12日到現場進行會勘,被告地主蘇鎮安則在工廠前拉起白布條抗議,「假公業,真詐財」等標語,並表示該案判決事實真相尚未被調查出來,且法院對於日據時期物權移轉效力認知錯誤,致被誤判。


▲警方協同法院執行官到現場會勘。(圖/記者林鵬程攝)

事實真相是,系爭土地早於明治40年就是由「蘇欽記公」的九房分「分鬮繼承」而得,並無所謂「祭祀公業蘇欽記公」存在,現在的「祭祀公業蘇欽記公」,是肇因是於民國70年第七房子孫蘇有輝等三人偽申報而起。

地主蘇鎮安說,現今所謂「祭祀公業蘇欽記公」是由第7房子孫蘇有輝在民國70年以第七房子孫名義所登記,並將「蘇欽記公」家族水田20筆土地全登記成「祭祀公業蘇欽記公」名下,意圖盜賣土地,置其他房子孫分產占有的事實於不顧。

事後,被他房子孫所獲悉,於民國71年提告阻卻第七房蘇有輝等三人盜賣土地之情事,但並未即時撤銷其登記並被有心人士登載成「祭祀公業」,以致「私業」竟遭偷天換日變成「公業」。


▲地主蘇鎮安拉起白布條抗議。(圖/記者林鵬程攝)

蘇鎮安指出,若真有「祭祀公業蘇欽記公」存在,怎麼不符合祭祀公業認定要件,無設立人、無抽出祀產土地、也無祭祀事實。依台灣祭祀公業認定問題之歷史脈絡,無論法院實務與學說皆採實質認定立場,所以不能將其認定為祭祀公業。

蘇鎮安也提到,近年發現關鍵歷史資料,包括日本法院判決及學說對於大正11年日本政府頒布407號敕令第8條緩衝期的限縮解釋,可見明治40年的家產繼承分鬮書,水田為家產繼承分割之土地,按分家析產的慣習,根本有物權移轉效力;又日據當時蘇家「山場」被收為國有,蘇家子孫的土地申告移轉給個人,亦可證明日據後期日本政府沒有認定祭祀公業的存在;另一項新事證則是民國36年土地總登記,該地登記名稱為「蘇欽記公」而非「祭祀公業蘇欽記公」。


▲蘇鎮安指出,「祭祀公業蘇欽記公」針對多位地主進行訴訟。(圖/記者林鵬程攝)

蘇鎮安也說,民國97年底第七房子孫「蘇有竹」偽造祭祀公業後至現今管理人蘇文進等人接手,合謀大公管理人蘇有朋及蘇俊龍等人,於法院偽作無繼承分割分鬮書之「證明書」,並將「蘇欽記公」部分土地設定抵押給「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蘇萬利」,此根本就是「大公吃小公」,連三峽蘇家子孫都看不過去,甚至有人挺身出作證指出系爭土地就是分割繼承,根本不是所謂的祭祀公業土地。由於法院判決當時尚未發現真相,且未按慣習及實質立場檢驗,使其案件蒙受重大冤曲。

蘇鎮安表示,此事承蒙桃園公道正義協會劉秘書長及袁理事長協助調查,真相終於水落石出,以凸顯此詐害別人之社會不公義事件,故將再積極尋求司法途徑,以捍衛自身權益。


▲地主蘇鎮安所提供證明日據明治40年蘇欽記公土地由九房份分割的古文書,並指出此土地根本就是遺產分割,並非祀產土地。(圖/記者林鵬程翻拍)

關鍵字:祭祀公業 興訟追討 假祭祀公業 真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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