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潮州殺人案專案會議。(圖/屏東地檢署)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潮州鎮發生賓士車乘客黃姓男子遭鬥毆致死案,因為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長林錦村指派檢察官曾馨儀指揮偵辦,檢察官旋即成立專案小組,指揮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潮州分局、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屏東憲兵隊,陸續清查相關涉案人員到案,本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鄞O翔、李O誠、俞O龍、張O龍、賴O森、吳O陞等6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被告梅O傑、鍾O良、王O憲、陳O琳、李O頡、蔡O宇、蔡O承等7人涉犯刑法第283條之聚眾鬥毆在場助勢等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

起訴之犯罪事實略以:鄞O翔於107年6月1日某時,因與其女友李O娟有感情糾紛,在臉書上以「破麻」辱罵許O瑄,王O平認其女友許O瑄遭鄞O翔欺辱,即於該網頁與鄞子翔發生口角,進而相約鬥毆。鄞O翔為與王O平較勁鬥毆,遂於翌日(2日)0時許,親自或輾轉委由他人邀集李O誠、賴O森、俞O龍等13人(潘O文部分另行偵查中)與少年林○辰、張○崴等11人(少年林○辰等11人所涉殺人等罪嫌,另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及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至屏東縣潮州鎮之緊鄰萊爾富超商的快樂釣土虱場前聚集。

俟渠等於該超商集結後,鄞O翔見車牌號碼AQY-xxxx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認該A車之駕駛及乘客等人係王O平邀約與其鬥毆之人,遂與被告李O誠等13人及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殺人、傷害及毀損之犯意聯絡,而鍾O良、王O憲、陳O琳等7人與其餘許○浩等4名少年等,竟共同基於在場助勢之犯意聯絡,由吳O陞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搭載梅O傑於屏東縣潮州鎮內尋找A車行蹤,並於同日(2日)1時11分許,見A車行至屏東縣潮州鎮延平路217號之本案中油加油站,將此訊息轉知鄞O翔等人,鄞O翔等人即於同日(2日)1時17分許,由俞O龍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鄞O翔、李O誠及張O龍,其餘被告分別騎乘機車或駕駛自小客車到本案加油站。

由鄞O翔確認A車之乘客黃O鈞係許O瑄之友人後,由鄞O翔、李O誠、賴O森、俞O龍及少年陳○德分別以徒手、持鐵棍、柴刀背毆打黃建鈞。由鄞O翔、俞O龍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持鐵棍毆打鄭O志及陳O志。由鄞O翔、俞O龍持鐵棍毆打林O廷。由鄞O翔、李O誠、俞O龍等10餘成年人或未成年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分持鐵棍、高爾夫球桿砸毀A車(渠等所涉毀損罪嫌,未據告訴),致林O廷、陳O志、鄭O志等因而受有頭部挫傷併腦震盪及身體其餘部位擦挫傷及紅腫等傷害。

黃O鈞因而受有嚴重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右肺挫傷、頭部血腫及撕裂傷、身體多處挫傷等傷害,導致腦幹周邊出血及腦水腫,造成中樞神經損傷致死。現場10餘名被告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則在場觀看助勢。嗣警獲報到場處理,經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鐵棍26支、柴刀1把。

具體求刑部分,檢察官認被告鄞O翔等13名被告,僅因細故即公然聚眾鬥毆傷人,且部分被告竟甚而基於傷害及殺人等犯意,持鐵棍等凶器毆打被害人致死,渠等藐視法治,惡行重大,爰請求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屏地檢經警方通報後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指揮警方陸續清查相關涉案人員到場釐清案情,偵辦期間總計偵訊44人次,聲請羈押3人次獲准,並由主任檢察官偕同檢察官多次召開專案會議研商偵後續查作為及處置事宜,經檢、警發揮團隊合作、縝密調查,而偵結起訴相關涉案人員,署方亦將持續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打擊犯罪,俾維護社會治安。


▲屏檢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潮州殺人案專案會議。(圖/屏東地檢署)

關鍵字:屏東地檢署 鬥毆致死案 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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