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圖/翻攝自網路)


【亞太新聞網/社會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2016年南台灣發生規模6.6地震,「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維冠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結構技師鄭東旭二審時均遭判刑5年,併科罰金9萬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另名被告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二審時也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放棄上訴,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入監。二審判決後,僅林明輝未上訴,其餘4人皆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從大樓倒塌起算,檢察官同年4月6日起訴,追訴時效沒逾期;二審對於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各自業務上的過失,以及其過失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已詳述說明,沒有違反經驗、論理、證據等法則,也未違反比例原則,二審判決沒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二審判決指出,鄭東旭未按實計算靜載重,造成柱梁構材設計強度不足,檢調認為無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執照的洪仙汗,為了減省成本擅自減少梁柱接頭配筋量、將大梁改為小梁,影響結構安全,才導致維冠大樓耐震度不夠。

二審認定張魁寶、鄭進貴同為監造人,沒有發現結構計算書的缺失,也未至維冠金龍大樓工地現場履行義務,因此檢方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將5人起訴。

關鍵字:維冠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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