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8年1月1日開版上路的亞太新聞網法律專欄主筆/社團法人高雄市被害人文明協會榮譽理事長劉承武。(圖:政治新聞中心攝)


法律專欄主筆劉承武 

經常有人會問承武,為何會有恐龍司法官有可能全面防制嗎?承武用正面直接簡單的回應是:只要能建立被害人可以擁有與被告相同之全程訴訟參加權及閱卷權與獨立上訴權(如近來被槍擊致死之警員鄭性澤案之被害人親屬的聲請二審檢察官上訴遭駁回以及本會所輔導之信義分局刑警薛貞國遭加害人等人於夜店以紅龍柱等群毆致死案,均為著例,應有使被害人親屬即告訴人所委任之律師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利始為妥當的法制,讓訴訟上雙方武器真正平等,使司法官能在偵查及審判中讓被害人能全程參加訴訟與被告在每次偵查庭及審判庭相互舉證及辯論,兼而採用告訴人得定期及個案專業性評鑑法制,即為真正的貫徹被害人人權之日,司法官不會只聽到被告及辯護人一方之聲音,較不會有判斷不合常識、常情及常理、常規與常人思維,成為恐龍司法官貪污或枉法之機會。

慶幸司法院及法務部與立法院已增訂告訴人的全程訴訟參加之訴訟權利地位之際,值得再就哲理、情理、事理及心理而予以分別深論如下:

一、首先,本文為何要用被害人的觀點呢?蓋人生大多只有一次被害而訴請司法還其公道及伸張正義的機會,而被人控告至司法訴訟之機會較多次之故,其重要更遠甚於被告,否則不能保障人民擁有免於恐懼之自由,遑論憲法法條之王(即司法院大法官最常引用之憲法法條)第23條揭櫫之憲法四大目的得以達成,那人民要這個國家之司法機關何用,具有其不凡之意義及價值。又本文之被害人不限於刑事、民事之個人加害,尚包括政府之公務員公權力行為係加害人之情形在內(如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下之被害人即為著例)。

二、其次,因為被害民眾之特性是散落在社會屬相對弱勢,被告、受刑人、加害人是集中應訊、集中囚禁,較易引起媒體關注,何況其有能力侵害及危害被害人,當然相對強勢。足見應儘速推動上述法制,蓋可以在全程訴訟參加之方式中全程直接參與以監督司法之偵審及刑事執行之一切流程。以合乎常識常情及常理之有效言論及道理,洞悉被告及辯護人之好口才假理,不致被輕判或無罪,亦可藉此提高定罪率以杜絕加害人僥倖脫罪之心,而較願及時並儘速認錯及贖罪,可使被害人較早還得其應有公道,善莫大焉。

三、再者,承武民國78年底擔任司法官以來一直深信普世價值必須運用於司法界,如司法必須本於「能扶助弱勢之人才是真正的強者」,尤其刑事司法更不能因「當事人之疏怠或愚蠢而放棄還人公道或伸張正義之責任」,作大學生時聽到對司法指摘為「司法只拍蒼蠅,不打老虎」,會很生氣,現在「靈魂活潑」「心靈善巧及發光」了,聽到這句話時會「靈活」「靈巧」及「靈光」的回應:「至少先維持了蒼蠅的社會秩序」,緊接正面、直接、有效再說明:如果人生格局夠高,這句話自然是普世價值,因心中已無「老虎身分」,連現任執政高層之身分都可以看成是蒼蠅,若再懂得用智慧之心靈來轉化字根之內含及外延涵義則不打老虎是指暫時不打「老虎法益」,因為司法雖具有最高性,但在面對永不回復之生命法益及難以回復之重大身心健康法益時,會暫時不打如此實質重大之「老虎法益」(可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規定即知),「老虎身分」不再是標準了。

另一句侮罵司法的指摘是「法條萬萬條不如黃金一條」,其實全國散居在各地無辜弱勢之受害人要的其實不多,但在台灣好像是奢求一般,只希望有一個強而有力的法制上保障可對抗強勢之犯罪集團及政治惡勢力,以確保能還其公道、伸張正義。

尤其是純屬無辜而被害之人,更應為全體司法官極力保護之純弱勢。司法官能還個別人民公道或伸張其正義乃其天職故建立上述武器真正平等之法制,此其時矣。

總之,人都是聰明理性的,尤其是司法官更是聰明理性的菁英,故司法文化要其質變,必須法制先完成,文化始可能逐漸變化,因為在憲法第8條採司法機關保留主義下,若無司法官之自覺法制及文化,絕無可能辦得了及押得了貪污或枉法之司法官。

既經證明上述法制才能治積重難返之司法文化,而為全民所認同是最佳之設計,全民才是民主國家之真正老闆,應由全民作主,更見司法官之自覺,若司法機關作不到上述武器平等之改革司法文化之法制,自然應下台以示對全民負責,將來由作的到之司法首長CEO執行長來完成上述之法制作為其上台展現之績效,乃當然之理。

我認為「法律的生命不是來自邏輯,而是人生經驗」法律它是有靈魂和生命的....真 性 情 !例如司法官是國家專業官員,總統是民選的,檢察官不能向選來的官員報告案情!可能認為法律很硬  一板一眼,但是 仔細看看個案,卻是 一場和 人性光明面與醜陋的拔河,兼備哲理 情理 事理 心理看待事件,又得靈活 靈巧 靈光 應對人,最終 則要以法條公平的判斷 決定!「長大 如果有機會從事司法工作時,有所選擇 的話,肯定要是檢察官!」仔細思量。

因為對於檢察官的主動積極和智慧建設性的口條及專業素養的角色肯定是尊敬和欣賞!確實任何專業的素養都是經過時間許多的專業的考核跟專業的知識,就因為政客的貪婪,不正氣搞得台灣的社會動蕩不安才能真正解決問題的~無力感!

原來如此, 在如此的檢察官身上看見了也能完全懂了!實在是因為邏輯法則及經驗法則確是基本骨架,是共同生活的文化,只是在這基礎上要靠豐富的人生經驗去作整體判斷,才能夠真正符合常情、常識、常理、常規及常人思維之故!」



法律專欄主筆簡介: 

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社團法人高雄市被害人文明協會榮譽理事長
社團法人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 
 
  

關鍵字:無告訴人 全程訴訟參加權 無真正被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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