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者將遺失物精準描述確認為其所有。(圖/記者澄石翻攝)
▲遺失者將遺失物精準描述確認為其所有。(圖/記者澄石翻攝)

【警政時報 郭于榛/台中報導】

今年3月10日上午,一名張女(79年次)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領取遺失物,該拾得物為新臺幣20萬元整現金。承辦警員郭明坤在核對相關資料時,聽取了張女娓娓道來這筆現金的故事。

原來,張女的六歲女兒因病住院,急需手術費用。為籌措此款項,張女四處奔波,最終向親友借得20萬元。然而,在3月1日上午,張女在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的新平公園時,因內急停車上廁所,卻在此時接到醫院的電話,匆忙前往醫院。抵達醫院後,發現身上的20萬手術費不見了,陷入極度焦慮。回想可能掉在北屯的地點,她第一次聯絡轄區派出所,卻被告知沒有消息。

心急如焚的張女四處尋找,第二次與派出所聯絡時,終於得知警方已受理一件拾得金錢的案件。在得知消息後,張女終於鬆了口氣,前往派出所領取失而復得的20萬元。承辦員警詢問失主張女有關款項的特徵,她一一正確回答,包括數目、包裝信封外觀及遺失地點等相關資訊。因此警方將這筆現金返還給失主。同時,警方也聯絡拾得人廖先生,告知其民事上之權利。張女對廖先生表達感謝之情,感慨地表示,拾金不昧者的舉動保住了女兒的救命錢。廖先生則表示,他認為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不須索取報酬,並祝福張女的女兒能早日康復。

警方呼籲民眾應小心保管個人財物,避免不慎遺失。如民眾如有拾得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送交警察、自治機關。並於送交時將物一併交存。如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送交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否則亦可能觸及刑法上侵占遺失物罪,不可不謹慎。

原始新聞來源 母心急廁所遺失20萬|暖心男送警保救命錢 警政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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