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映雪/台北報導

新修正之糧食管理法從12月18號正式生效施行,修正後的條文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嚴加防範不法行為,導正糧食市場交易秩序,管理機制將更為周延。農委會呼籲糧食業者應落實品管及誠實標示,以維護自身品牌信譽及消費者權益,共同維護國內稻米產業健全發展。

農委會說明,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國產米與進口米禁止混合銷售。(二)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攙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除處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外,並按次處罰。(三)將散裝米亦納入糧食管理法管理。(四)主管機關除公告違規糧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規情節外,並得公告商品抽樣地點、日期。(五)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市售產品應於三日內下架、一個月內回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六)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記錄,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並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值得業者注意的是,為避免廠商利用更換品牌方式繼續販售違規產品及規避處罰,農委會已修正裁量基準,糧商經通知限期改正後,於一年內再次查獲其他不同產品違反相同規定者,將不再通知限期改正,而直接裁處罰鍰。

 

關鍵字:農委會 農糧署 糧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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