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文濱、高爾辰/桃園報導

為爭取地政界無憂無慮的執業環境,縣議員黃傅淑香跟桃園市第一地政士公會理事長許連景挺身而出,為過去三十年來凡有關二等親自用買賣案件皆以有罪判刑確定案例申冤,並為邱X輝地政士案一審獲桃園地院無罪判決對審理法官表示喝采;但因檢察官不服上訴中,然而,不管二審高院判決結論為何,已為後續該類似案件的法律訴訟燃起一線曙光。
 


理事長許連景表示,過去地政士皆是依財政部71年之函釋,為當事人申請一人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增值稅優惠稅率,皆依法令執行業務,依刑法第21條規定不罰,而極少數的申請人及地政士卻莫名其妙被判刑。他指出過去案件謬誤之處是,民國70年前規定,只有「出售」才能辦理增值稅自用;而從民國70年施行到78年的規定則是,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售與或贈與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財政部在71年之函釋又改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卻又規定配偶及二親等親屬之土地「買賣」,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上矛盾之處在既曰「贈與」不可,又曰「贈與論」可以適用,但「贈與論」與「出售」有別,這樣的解釋本質上已違反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卻是造成入人於罪的「禍首」與「陷阱」。因為對於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予申請人,但對於增值稅,稅務局於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單上會加註「自用買賣」及「另有贈與稅」,證明地方稅務局已可知其並非買賣,即稅務機關對於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依71年函釋卻准許其辦理自用住宅,稅捐機關既然不要求申請人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即准許其以自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對地政士言只是依法令執行業務而已,依刑法第21條規定不應處罰地政士才對,但極少部分發生私權爭議時而上法院時,法院卻輕易以偽造公文書將申請人及地政士予以判刑。

許連景進一步指出,過去所有敗訴判例,皆未曾引用財政部71年有關贈與論函釋,使法院大多採延用前例判決下,造成被告皆以認罪方式獲取易科罰金的輕判而結案。他希望藉邱X輝地政士以未構成他人及公眾損害要件為由獲無罪判決案能終結二等親買賣之歷史冤獄。

 

關鍵字:地政士 桃園 地方 桃園地院 二等親自用住宅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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