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部份被判4年2月 張重砲批高雄地院在大選前一個月宣判 恐有政治黑手介入


本報記者王威鈞報導】嘉義縣長張花冠3年前涉嫌以職務之便,以洩密方式讓特定廠商取得標案,之後再收取回扣,遭高雄地檢署以貪污、洩密等罪嫌起訴。該案經高雄地院3年審理,15日一審宣判,張花冠徒刑4年2月,其中2年6月得易科罰金。
 雄檢起訴書指出,張花冠涉嫌以縣長有權主導縣府多項重大工程機會,自2010年起,令當時在縣長室擔任秘書的胞妹張瑛姬,聯繫具有評委身份的教授吳銘圳與廠商葉雅強,再由吳、葉兩人尋找有意支付回扣的廠商投標。
 接著,再由縣府科員邱豐銘提供標案計畫、預算、建議評委名單等機密資料與廠商協調,建議收取8%至10%不等的回扣。雙方議妥後,由廠商指定評委人選,以順利取得標案。
 雄檢查出,張花冠以此模式取得回扣的標案,共計21項。包括嘉義縣環保局勞務採購、大埔美精密園區第二期開發案、環保局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採購等。張花冠姐妹共收賄逾1千萬。
 高雄地院歷經3年審理,15日一審宣判,依16個洩密罪判張花冠2年6月,得易科罰金;洩漏大埔美二期標案部分,則依洩密罪判1年8月,不得易科罰金。共計4年2月。張瑛姬則依貪污判1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高雄地院判決結果,張花冠表示,她非常錯愕,且深感憤怒。法院證明她沒有收賄、圖利和貪污,卻以洩密罪判重刑。再加上刻意選在大選前一個月宣判,難免讓人覺得幕後有政治黑手介入,她絕對會上訴,捍衛清白。
 此外,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等涉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行政院或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同時規定「若涉犯內亂、外患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者,必須是最輕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才會遭到停職」。
 內政部官員表示,根據高雄地方法院新聞稿,張花冠一審宣判是依「刑法」洩密罪,屬本刑3年以下的罪嫌,因此無停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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