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苗栗報導

陳超明昨日早上正式至苗栗地檢署對杜文卿提出違反刑法瀆職罪告發及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他人不當選之告訴。

陳超明表示杜文卿身為苑裡鎮長,應依法行政並照顧鎮民福祉,明知台電公司修正促協金執行要點,僅規範不得於投票日前六十日內發放者僅有現金新台幣伍佰元之社會福利金,以避免選舉爭議。竟惡意意圖抹黑陳超明是阻擋社會福利之人,曲解法令內容,將其他仍應依法發放之鎮民急難救助金、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午餐經費、社福團體舉辦公益活動之補助、社區守望相助隊活動經費之補助、65歲以上長輩敬老生日蛋糕及各項社區活動補助等等違法藉故剋扣,並公告在苑裡內、外區老人文康中心佈告欄,之後老人每日的午餐便當便停止供應。

後來台電促協金審議委員會於104年11月26日 (協字第104110107號函),明示「急難救助金、老人午餐經費、社福團體公益活動補助、社區守望相助隊活動經費、老人生日蛋糕發放」等社福事項,均不受限於選舉活動期間六十日內之限制,仍可依原規劃動支發放。也經苗栗縣苑裡鎮民代表會104年12月2日(苑鎮代20會字第1040001101號函),要求苑裡鎮公所應依公文內容採納辦理,但至今日仍然停發老人午餐便當。

陳超明強調,應做為而故意不做為就是違反刑法中的瀆職罪,希望透過司法的調查能夠還給苑裡鎮老人應有的權益。

有關違法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部分,陳超明表示日前杜文卿身為苗栗縣第一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意圖使同選區候選人即告發人陳超明不當選,竟以悖於事實之文字製作出版選舉文宣,惡意散布「幫助劉政鴻過度開發的陳超明,就是一手造成苗栗破產的幫兇」,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具相當影響力之方式,散布上述文宣內容等不實之事,具使候選人陳超明不當選之意圖,並造成其名譽受損,進而影響選民投票之判斷,已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而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

陳超明指出,為苗栗縣政府財政問題,他特別點出是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式對苗栗縣不公平的原因,因為跟其他兩個財力五級的嘉義縣及屏東縣相比,苗栗縣上繳的國稅遠遠超過兩縣市,但分配回來的中央統籌稅款卻遠比他們為少,這就是原因所在。陳超明強調,點出問題之後成功爭取到行政院善意回應,若中央計畫型補助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項目,免除苗栗縣政府之配合款,中央補助型計畫共計55項。若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涉及苗栗縣政府負擔所轄鄉、鎮、市之部分,依照財力劃分得以降低或免除配合款,以解現今苗栗縣財政燃眉之急。反關杜文卿他也曾經擔任過立委及現在擔任鎮長,到底對苗栗有何貢獻?只會唱衰苗栗!而他是點出苗栗財政問題的救星!

陳超明強調,杜文卿既毫無任何可以證明的資料事證,為了選舉就散布不實文宣,特別提出告訴,請檢察官盡速偵查端正選風!

關鍵字:陳超明 苗栗地檢署 杜文卿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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