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此次所增修之條文,將有效降低過去勞資雙方約定相關條款或雇主行使調動權衍生之爭議。(記者杜龍一攝)

 

記者吳淑華/南市報導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勞工常對於事業單位調動其職務所涉及「調動5原則」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究竟其規定是否合理致電主管機關詢問,此問題在勞動基準法修正或增訂前對於勞工的保障相對較薄弱。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說,立法院於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並由總統府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5原則及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以及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不需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本次所增修之條文,將有效降低過去勞資雙方約定相關條款或雇主行使調動權衍生之爭議,更可達到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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