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21)天要求各部會將堅守崗位,讓政府施政不中斷,並協助本院政務順利移轉交接。為使本院各項政務能夠持續順利推動,針對法案、預算、人事、計畫等事項,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法案方面:
(一)屆期不續審之組織改造法案(含廢止案)及作用法案無須再行修正者計149案,已提本年1月14日本院第3483次會議討論通過,於第9屆立法委員就任後,即函請立法院審議,請各部會持續推動。
(二)如屬依照法律規定具時限性應限期立法之法案,則繼續辦理;法律廢止、僅屬技術性或執行性、或配合其他法律之文字修正法案,亦繼續辦理。針對各部會已報院之法案,持續請政務委員審查,重大法案則仍應多方徵詢各界意見。

二、預算方面:
(一)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仍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立法院審查本院105年度預算案之凍結預算部分,本院將於立法院第9屆會期開議後,提出建請解凍之專案報告,函請立法院查照。
(二)至於明(106)年度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仍照「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由行政院於4月中旬核定歲出概算額度、由主管機關於5月籌編概算,及於6至8月審定各機關概算及彙編總預算。

三、人事方面:
(一)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後本院及各部會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事項,請各機關確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相關規定辦理。自總統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中選會暫訂本年1月22日)起至本年5月20日當選人宣誓就職止,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本院各級機關政務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定有任期之政務首長則無上開限制。
(二)另依本院(人事總處)104年12月17日函示,由本院核定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含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負責人、經理人之人事案件,均併予限制。

四、計畫方面:
(一)針對本院推動中之各項建設或計畫,各部會應持續推動辦理,例如機場捷運、福衛五號衛星、臺灣戲劇藝術中心、健保卡報稅、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等,其中可於本年5月19日前完成者,更應如期如質完成,展現優質行政效能。
(二)另為通盤掌握本院各項重大計畫之最新進度,本院已請國發會進行盤點,並列管追蹤。

關鍵字:行院政務 交接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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