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購買新機車辦理貸款者要注意自己權益,免得被機車行坑了還「不自知」,中市警局
刑大偵四隊長李振榮昨日指出,王姓機車行老闆利用劉姓青少年懵懂未知、趁其無經驗,以年利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五點四誘簽本票,訊後依重利罪嫌送辦,檢察官並提起公訴。
   
刑警大隊偵四隊日前受理偵辦劉姓青少年遭重利案,發現貸款利率實已高達年利率百
分之四十五點四之高,計算方式係每期還款2340元、乘以12期為28080元、減掉本金20000元,得之利息為8080元,再加代辦費1000元,再除以20000元貸款金額而得。
   
警方指出,王姓機車行老闆(卅二歲)知悉被害的劉姓少年甫滿十八歲無經驗之人,
且自承其有看過分期付款利率表,亦知悉利息很高,仍提供分期付款相關文件及本票供被害人簽署,使被害人同意以分期付款式購車,並簽立面額28080元本票。
   
偵四隊長李振榮指出,所謂「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機車」就是機車行透過資融公司提
供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中古車銀行利率分期專案利率表給消費者,於約定機車總價款後,可分六、九或十二期繳納,並簽立各期繳納總額本票一張,經換算,各期繳納總額業已超過原先機車總價款之百分之四十五點四。
   
李振榮表示,修正後刑法第三四四條,其立法意旨即是考量社會上重利案件,常以手
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各類費用名目,取得原本以外的款項;無論費用名目為何,只要總額與原本相較有顯不相當情形,即應屬於重利。

關鍵字:貸款 本票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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