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陳啟祥收賄及索賄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13年6個月。林母沈若蘭改依隱匿刑事證據罪遭判5月。全案可上訴。

林益世被控民國99年間擔任立法委員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污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等均無罪。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時,以林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對經濟部施壓,不構成貪污,改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判刑林益世7年4月。二審則認定林益世所為構成貪污,撤銷原判,重判13年半。

關鍵字:林益世 貪污案 二審判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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