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國民黨籍山地原住民立委簡東明,涉嫌以發放工作費名義,拿錢給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及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再向選民買票。案經屏東地檢署偵查終結,將簡東明、王榮儀、馬昭明與收賄選民共計58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罪嫌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辦理 105 年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查察業務,據報指稱被告王榮儀與馬昭明 涉嫌發放現金買票賄選,遂指派檢察官鍾佩宇指揮屏東縣調查站、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屏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與內埔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

經查,被告簡 東明在潮州鎮的聯合競選總部,以發放工作費的名義,交付 14萬 8000元現金給王 榮儀,用以向瑪家鄉的有投票權人買票;另交付 12萬 3000元現金給王榮儀,並囑王 榮儀交給馬 昭明,用以向三地門鄉的有投票權人買票。

王榮儀取得款項後,即依據簡 東明審核後的「瑪家鄉輔選幹部名冊」以工作費名義,親自交付賄款 1500元或3000元不等現金,或委由蔡姓幹部等人轉交給有投票權人共計 50人,約定其等投票支持被告簡 東明。馬昭明取得款項後,也依據簡東明審核後的「三地門鄉工作人員名冊」以工作費用名義,親自交付 2000元至 7000元不等現金,給有投票權人共計 7人,約定其等投票支持被告簡 東明。

全案偵查終結,承辦檢察官認為該等金額的發放是以有投票權人為單位發放,並非以工作成果或實際付出的勞力為基準發放,且交付時未指示具體工作項目或與該等金額相當的工作內容,更未有一定的核銷方式,發放手法隱匿,應屬賄款。 因此,被告簡 東明、王 榮儀、馬 昭明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項,並連同 55名選民以涉犯刑法第143條第 1項投票受賄罪嫌一併提起公訴。

簡東明所涉賄選案,各由台中地檢署、屏東地檢署、台東地檢署偵辦,而民事的當選無效訴訟,經各方協調後,併案給台中地檢署,由台中地檢署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關鍵字:山地 原住民 立委 簡東明 賄選 公訴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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