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新增「汽缸總排氣量」條件限制。

新法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另外亦增訂免稅額度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份,不予免徵,仍須繳納差額。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開徵在即,身心障礙免稅車排氣量超過2400cc者,還是會在3月底收到稅捐處寄發之繳款書,請納稅人注意,別因為已申請免稅而輕忽。

關鍵字:身障 免稅車 排氣量 牌照稅單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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