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首度提訊被告,鄭捷出席生死辯論庭為自己辯護。(圖片來源/網路)

 

【亞太新聞網/台北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造成4死22傷,鄭捷一、二審依殺人罪、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7)日上午首度傳訊鄭捷,召開生死辯論庭,開放52名民眾、12名記者旁聽,但被害人家屬並未收到傳喚,全數缺席,由於以往最高法院未曾提訊被告,此舉創下首例;由於近期社會重大事件頻傳,上月28日發生內湖女童被砍殺,有大批激憤民眾上前痛毆嫌犯,警方為防止衝突發生,於最高法院大門、側門及車道周圍層層戒備,防範未然。

 本案爭議點包括,原審認為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有無違法、鄭捷在偵查中沒有律師協助,是否違法、原審判處死刑是否違法或不當等。

 鄭捷辯護律師林俊宏指出,警方違反多項規定,包括沒事先告知可拒絕夜間偵訊、未經鄭捷同意進入東海大學宿舍夜間搜索,事後才讓他補簽同意書,心理諮商師與鄭捷碰過8次,卻沒有讓鄭捷有詰問權,看守所也違反偵查不公開,透露許多訊息給媒體,因此律師認為法院欠鄭捷一個公平正當的程序,不應該判死刑,但也強調鄭捷沒打算脫罪,也不認為他沒罪。律師也質疑,台大鑑定報告的證據力,且也沒明確證據指出,鄭捷的精神疾病跟殺人計畫與行為有正相關。

 此外,針對「一票兩用」的部分,律師也提出質疑,認為鄭捷被羈押時,檢察官必須申請鑑定留置票,但當時只有羈押票就將鄭捷送去精神鑑定。對此檢察官則說,儘管有瑕疵,但並不違反公共利益原則,事後會請法官補發,並強調,精神鑑定是為了鄭捷是否有行為能力,而非要證明疾病與殺人行為有關,而是要證明鄭捷當時仍有行為能力,意即當下他清楚他自己在做什麼,這將是是否判處死刑的理由之一。

 公訴檢察官朱朝亮則反駁,鄭捷沒有原住民、低收入等身分,警方詢問也不同於檢察官偵訊,沒有強制陪偵的問題,警詢中沒有強制律師到場陪同警詢的法定條件,員警與檢察官也有告知其權益,第一次警詢也有法扶律師到場。

 朱朝亮表示,警方有告知鄭捷權利,夜間訊問也經鄭捷自願同意,從他案發當天下午4點50分被捕,下午5點、深夜11點、隔天凌晨2點半,檢警3度訊問,鄭捷都同意夜間偵訊,並向檢察官表明知道也同意警方搜索他的東海宿舍房間,過程都符法律程序。

 103年5月21日鄭捷持刀在捷運江子翠站隨機砍人,新北地院依判鄭捷4個死刑、22個殺人未遂案共144年半徒刑,應執行死刑;高等法院結辯時,鄭捷突然向被害家屬道歉,但被害家屬不領情,認為他只是想逃死,高院仍判鄭捷死刑。上訴最高法院後,上月開庭時,律師梁家贏和林俊宏主張死刑違憲,希望提訊鄭捷到場參與言詞辯論,並要求合議庭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最高院今提訊鄭捷。

 承審該案的受命法官黃瑞華表示,根據兩公約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人權意見書,認為應給被告到場聽審和陳述意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396、482和636號等釋憲意旨,也支持被告聽審權等正當法律程序。

關鍵字:鄭捷 捷運 隨機殺人 死刑 警方 辯護 最高法院 檢察官 江子翠 偵訊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