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生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中央社報導,環保署今(12)日指出,於2011年頒佈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中,前年已經公布第一批適用場所,近期將宣布第二批適用場所,將包含連鎖KTV、電影院、百貨公司、地下商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未來法令實施後,未達標準者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5萬元。國人往後在公共場所的空氣品質無疑又多了一項保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副處長謝炳輝表示,列管的標準和第一批一樣,二氧化碳8個小時不得超過1000ppm、甲醛每小時不得超過0.08ppm、PM10部分則是24小時濃度不得超過每立方公尺75微克等。

謝炳輝說,民眾若長期待在室內工作及生活,當室內通風不良時,二氧化碳濃度會上升,民眾的口、鼻、眼受到刺激,會出現嘔心、頭痛等「病態建築物症候群」症狀。對於心肺功能不佳的人,接觸過多懸浮微粒PM10,可能會導致心血管疾病及肺部方面的疾病,長期暴露在甲醛當中,則會造成過敏等症狀。

謝炳輝表示,前年頒布第一波列管名單中,共有19處百貨賣場、市立圖書館、公家機關有查到不和標準之狀況,但並未直接開罰,只是張貼空氣品質不良公告並限期改善。按照法規,空氣品質未達標準將處5萬至25萬元罰款,因此第二波列管名單中,暫時會以宣導、輔導方向推行,不希望直接對營業場所開罰。
 

關鍵字:環保署 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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