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路)

【亞太新聞網/社會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今天上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出曾經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暴力性犯罪,經判刑確定者,不能當計程車司機,以維護乘客安全。條例中也包括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

有鑑於計程車性侵案時有所聞,為強化防治性侵害發生,交通部與行政院特別研擬出修正案,以維護乘客權益,強化社會公共安全。

交通部指出,本草案修正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其他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的行為,以供人觀覽;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定的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都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執照。
 

關鍵字:計程車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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