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祭典將視為一種文化資產(圖片來源:網路}

【亞太新聞網/文教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草案先前曾送立法院,但因屆期不續審,須重送立院審議。本次修正案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內容,增修無形文化資產類別,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需求。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94年11月大幅修正後,經實務操作後,部分條文於實際執行上確有窒礙難行或不合宜之處,主要包括文化資產的分類及其定義內容、國定遺址的指定程序、列冊遺址的監管保護、為保護或研究遺址而進入公、私有土地的限制、遺址定著土地的所有權移轉、毀損文化資產的處罰及其他有關問題。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條文第三條所增列之無形資產部分,係參考聯合國基準,增列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美術、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部分。在增列條文的修正案後,諸多台灣原住民族的無形資產更可獲得法條上的保障。比方如鄒族Mayasvi祭典,阿美族的Kupa祭典等。以及原住民族精神面,哲學面的思維,都可被視為一種文化資產。

文化部表示,先前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103年7月3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因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須重行送請審議。

修正條文其他要點包括,有鑑於聚落與古蹟、歷史建築保存方式迥異,將聚落另歸一類,並修正其名稱為聚落建築群;並修正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自然地景的定義,及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內容,增修無形文化資產類別,以符合國際潮流及原住民文化資產保存需求。

修正條文增訂,主管機關登錄無形文化資產時必須同時認定其保存者。

修正條文也增訂,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考古遺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

關鍵字:文化財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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