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名人專欄
 

日前發生台灣人在肯亞犯下電信詐欺,肯亞政府未知會中華民國政府下,即將該批台灣人遣送中國情節,引發國內各界譁然風波。現任檢察官也是被害人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特別對此,令國人困惑的兩岸法律問題提出說明。

劉承武指,以被害人人權協會之副理事長身分,就法論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能夠作為中華民國司法機關,就刑事訴訟公法領域上解釋,為在大陸地區之犯罪行為中華民國之司法機關都具有審判權也有管轄權之依據!法務部引用此條例第二條及第75條作為有管轄權之依據,確沒有處理比管轄權更前提之審判權問題,也沒有就兩岸條例之名稱和立法目的,是規範人民關係而不是規範政府官方之關係,違反法律解釋之基本原則(雖然開始於文義解釋,但是最終必須採用合目的性之解釋,而不是採用最廣義之文義解釋)。

如此文義最廣義解釋方法是硬生生吃對岸(我國司法機關法權所不及之地區)的豆腐!絕對不合理也不是兩岸條例當初立法規範之目的範圍!否則以後對岸是否也可以依據他們自己的憲法序言認定台灣地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也訂定與台灣地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75條一樣之內容,並作最廣義之文義解釋來適用所有之台灣地區也是具有審判權及管轄權呢!

當然如此這般之解釋為有審判權!更有管轄權,只是一則國際文明標準上之笑話!我相信以台灣人民之法感一定不會接受,並且立即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違反普世之文明價值觀念及標準(因為屬地主義是基本原則,屬人主義及保護主義是例外),更加違背司法機關在法權所不及之地區當然無審判權之法則。

加之回到本質論,主要問題是對岸並不信任我國司法機關之無罪和輕判之判決實質結果的問題!台灣人民也是不信任大陸地區之司法機關程序正義之問題!

因為大陸地區仍然還在迷信重罰式正義之思維方式,與台灣地區司法機關會採用教化式正義,對於初犯者會輕判,對於累犯才會重判,而且重判刑度是三年至四年!因為不是侵害生命及身體健康等重大權利。

兩岸人民之人文素養及正義感之價值觀完全不同!但是承武必須以被害人人權之法益侵害核心本質就法論法:兩岸確實值得就此問題繼續進行「兩岸三地政府部門及人民之對話」,而不是只有放話!早點訂定政府官方關係之法制,並開始相互學習用同情心及同理心去直接感受犯罪被害人當時情境和心境,共同採用修復式正義及補償式正義,來補上面重罰式正義及教化式正義之不足!應該是難得一見的雙方透理性對話而得到不同層面成長之好議題!共勉!加油!

依肯亞之詐騙大陸人案子,再由法律方面深入研究,此案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即大陸地區非司法機關法權所及5之領域,依據國際法規當然是領域外之地區;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屬人主義及世界主義為例外,我國刑法第七條之屬人原則既然明確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則我國司法機關當然要先審查是否有審判權之問題?而不是急於審查是否有管轄權之問題!因為沒有管轄權,司法機關都必須移轉到有管轄權之司法機關處理,是司法機關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範之義務!不能為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法院只可以用管轄錯誤之判決!

加上無論是在肯亞或是在馬來西亞這些犯行都屬於我國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因為刑度只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合第7條之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的要件。如此在我國司法機關法權所不及之境外所作詐欺犯行,犯罪行為及結果地都全部在國境外。

屆時,一群詐欺嫌犯浩浩蕩蕩被解送回國。我國司法卻必須依據刑法第七條因為沒有我國刑法之適用而無法處罰!此時此刻已經不是單純無管轄權而已!這個笑話可在國際間鬧大了!所以本案是無審判權之問題!一定要分析清楚!此即法務部用管轄權來分析,一定會鬧國際笑話。不能不注意!

最高法院曾經用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認定,就人民關係之事件司法機關有審判權之見解,也只是一庭之見解,又是15年前之老見解,也不是判例(因為明顯違反目的解釋原則,故無法變成通案之普遍性適用之見解),早已經不被我們所採用!更加不會擴張適用在政府官方關係之事件上面,而且有審判權之解釋必須限制在兩岸「人民關係」上面才能符合法律名稱,尤其必須採用符合目的及名稱方有審判權之合目的解釋,否則可以想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解釋為如此判決係違悖立法目的,因為政府官方關係則不能夠擴張解釋!

故本案(肯亞詐騙案)不符合刑法適用之前提要件,法院不可審理,何況本質論所有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都在大陸,完全不在台灣地區!不符合重罪才能採用屬人主義而有審判權。

既然如此完全無任何犯罪行為及結果在法權所及之台灣地區,根本不是管轄權錯誤之移轉管轄權之事件,本案法院也無從移轉管轄權!這也是國際法明確規範的基本原則!除非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能夠舉證確實有被害人是台灣地區之犯罪結果,或分工合作之跨國企業型態之詐騙犯罪行為,有部分在台灣地區,而形成共犯關係,否則以目前為止之一審法院不會作出可以適用刑法之判決甚明!因為真理是越辯越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解釋法則也是越來越越具備正確性,此乃司法機關文明進步及提昇之好現象!


檢察官劉承武個人檔案:被害人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現職)
 

關鍵字:被害人 人權協會 副理事長 劉承武 肯亞詐騙案 台灣人 遣送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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