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新聞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議長職位將不保,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據檢方強調,李、郭只要有行求支持的行為,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台南地檢署去年4月2日起訴李全教等人,被控與郭秀珠搭配參選南市正副議長,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7名無黨及民進黨籍議員遊說期約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起訴書指李全教、郭秀珠透過蔡啟新等人,以每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雖7人全部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行求支持」,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法官判決,議長李全教(56歲)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西港鄉長卓華民(58歲)有期徒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66歲)有期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63歲)有期徒刑8個月。


其餘包括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56歲)、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52歲)、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62歲)、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48歲)等4名被告則獲判無罪。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若縣市議長、鄉鎮代表會主席等人觸犯第100條賄選罪,應該停止其正、副議長或主席職務,其地方民意代表身分也應停止職權。此案,李全教被判處四年徒刑後,不僅沒有議長頭銜,議員身分也會被停權,只能領乾薪,並不能進議場開會。


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分為行求、期約、收受賄賂等三階段,檢方在議長選舉前就接獲相關檢舉及情資,這部分是「行求支持」階段。


檢方強調,李、郭只要有行求支持的行為,就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關鍵字:台南市 議長 賄選案 李全教 罪名成立 判處 有期徒刑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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