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臺南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昨天遭判刑4年徒刑,攸關議員資格的民事當選無效官司也持續審理中。二審法官排定5月初完成卷證勘驗,如果沒有意外,將進入言詞辯論庭,除非李全教陣營能再提出有力觀點,否則全案可能在7月前宣判。

▲ 李全教賄選案遭判4年,立即停職。(圖片來源/網路)

▲ 李全教賄選案遭判4年,立即停職。(圖片來源/網路)

李全教共有3個案件,刑事部分是議長賄選案,該案昨天一審宣判有罪;民事部分則是競爭對手王峻潭、南檢分別提出的議員當選無效之訴。民事部分在1 月21日一審宣判,李全教當選無效,目前上訴二審,該案是二審定讞。

台南地院認定李全教行求賄選,曾任特偵組檢察官的律師薛維平指出,合法的企業贊助是否算行賄、轉話的人是否私下增加條件而李不知情?這些都有爭議,案件如果上訴到二審,恐怕有變化。

薛維平表示,賄選案件一般被劃分為行求、期約、交付三個階段,「行求」指的是行賄單方明白表示,想要透過金錢收買或提供不當利益等方式換取支持,這階段只算是單方意願表示,對方可同意,也可拒絕。

一旦對方接受條件,甚至開始討論如何操作,就進入「期約」階段。但實務上,要證明第一階段的行求、第二階段的期約,難度太高。

至於「交付」則是兩方承諾兌現後,實際交付金錢;這也是賄選的最後階段。由於證據力最直接、強度也夠,以往法院審理賄選案,大都以這個階段來定罪。

判決指出,李全教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形式,屬於賄賂及不正利益,已超過合法政治獻金及一般政治協商、斡旋範圍,構成行求賄選。李全教斥,「難道加入國民黨是個原罪?」當初邀請谷暮.哈就加入國民黨,告知她若加入,將會提供資源及合法政治獻金,未來可代表國民黨參選立委,但法院判決卻忽略要求她「加入國民黨」這部分。

薛維平認為,法律規定企業可以有一定金額的贊助、就是所謂的「政治獻金」,法院在本案中認定的「企業贊助」是否能證明是賄賂,仍有討論空間。

關鍵字:李全教 一審 判決 議長 贊助 同額競選 國民黨 賄選 薛維平 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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