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進行《停車場法》修正草案的審查,針對身心障礙停車位被占用,研擬如果停車場業者放任不顧,或未通知警察機關,將罰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更追加提案,希望把罰款提高至3000元到1萬5000元。而交通部也研擬讓違規車輛上大鎖,以收嚇阻之效。


▲以後違規停車在身障停車場將處以重罰(圖片來源:網路)

此項修正草案為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提出,他表示,到風景區或百貨公司等地方經常發現專用車位遭佔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停車場應保留2%作為身障專用車位,而目前領用專用識別證約有35萬人,但現行法令僅能處罰在「一般道路旁劃設之停車位」違規佔用者,對於其他公私有之停車場(塔)、賣場、百貨等「路外停車位」卻無相關罰則。

不過,交通部次長曾大仁建議應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列相關規定,而非在「停車場法」規範,因為「停車場法」是針對業者申請、經營的規範,正研擬修法給予業者權力,用其他方式去嚇阻占用身心障礙者車位。曾大仁舉國外案例,可以將違規車輛上大鎖,讓車主付上開鎖的代價。

針對過去的處理方式,民進黨立委王榮璋也提出質疑,遇到此類違規情形究竟有無落實排除?次長曾大仁坦言,過去幾乎沒有執行,因為拖吊車要進入停車場有實際上的困難。立委陳歐珀直批,以往法規沒有適當處罰方式簡直幾乎形同虛設,而且實際訪查各地的身心障礙停車場可發現,很多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的都是比較好的車,根本是「為富不仁」,因此他相當贊成修法明訂罰則。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質詢時表示,根據現行規定,停車場必須有百分之二的身心障礙停車位,但是像醫院等復健醫療單位的停車場的身心障礙停車位需求較高,常常讓需要的人找不到車位,建議政府依據停車場的場所類別訂定身障停車位比例的最低門檻。
 

關鍵字:違規停車 占用身障停車位 罰金 上大鎖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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