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政表示,去年無故撥打110的通數佔35%,等於接線員警1年有3個月的時間都在處理無故撥打的電話。因此有必要增訂罰則。
內政部表示,目前政府機關可依消防法規定,處罰無故撥打119火警電話的行為,但還沒有法令可以處罰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的行為;因此內政部同意立委提案修正內容。
經協商後,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初審條文增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所謂警察機關報案專線,除了110外,還包含各分局報案電話。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李俊俋表示,因拘留恐涉及違憲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甚至連主管機關都沒有,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討。
最後內政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指社維法是為取代戒嚴時期的「違警罰法」而立,但對違法構成要件之明確性及對人民自由權利保障均有不足,因此要求行政院應於6個月內檢討修正社維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委員會初審修正增訂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至於處罰則從「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下修為「處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兩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