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漁業已被歐盟警告,將把台灣列為「紅牌」非法漁業國家(IUU),這是自去年被警告為「黃牌」國家後,歐盟進一步的警告,若我方沒有改善情況,將被國際制裁,禁止輸入台灣水產。行政立法昨晚達成6項共識,增列「總噸位未滿50噸漁船」,罰鍰額度為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以降低對小漁船的衝擊。



▲漁業三法修訂,增列總噸位未滿50漁船,罰緩額度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圖為台灣漁港。(圖片來源:網路)

由於歐盟對我立法院委員會審查中的「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等漁業三法修法條文內容不滿意。


行政院表示,有關重大違規罰則,依民進黨立委建議再區分為小船之級別,由3級改分為4級制,增列「總噸位未滿50噸漁船」,罰鍰額度為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以降低對小漁船的衝擊。

針對「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並配合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簡稱漁業三法)修法事宜,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指出,經過外交部與農委會再次評估說明,為了確保我國遠洋漁業的永續經營,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再度達成六項共識:

一、本會期結束前將通過漁業三法修法

二、行政院將迅速成立跨部會專案工作小組,加強相關執法工作及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活動(IUU)具體行動方案

三、修正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十三條:第1項第5款有關遮蔽漁船標幟及第11款捕撈、持有禁捕魚種,刪除審查會所增列之「故意」一詞

四、刪除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不收取資源使用費,不成立遠洋漁業發展基金

五、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三十六條(院版第三十五條):有關重大違規或遭禁止而強行出港未依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之罰則,維持行政院版文字

六、保留遠洋漁業條例審查會條文第三十七條(院版第三十六條):有關重大違規之罰則,依委員會建議再區分為小船之級別,由三級改分為四級,增列「總噸位未滿50漁船」,罰緩額度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關鍵字:遠洋漁業條例 小船 級別 50頓 罰鍰 歐盟 制裁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