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生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在市面上不時可以看到「食用醋」或是「蘋果醋」等等飲品或食品,不過往後衛服部將會設下標準了,往後實際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成品才可以宣稱為「(食)醋」或是「釀造(食)醋」。如果只是利用稀釋液的合成品,則必須增加「合成」字樣始能販售。而市售奶精奶量若未達50%也應標示清楚。


▲未來市售醋品都須標示清楚(圖片來源:網路)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包裝食用醋的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經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及世界各國管理方向,邀集國內專家、業者研議,105年7月1日預告訂定「包裝食用醋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本草案規定,以穀物、果實、酒精、酒粕及糖蜜等原料發酵,且未添加醋酸、冰醋酸或其他酸味劑製得之產品,始得宣稱「(食)醋」或「釀造(食)醋」;另以釀造食醋為原料,添加其他原料製成者,品名應標示為「調理(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調理」。以醋酸或冰醋酸之稀釋液添加糖類、酸味劑、調味劑及食鹽等製成之調味液或以此調味液添加釀造食醋混合而成之產品,品名則應標示為「合成(食)醋」,或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合成」。

本規定預計自106年7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包裝食用醋如未依規定標示「調理」、「合成」,涉標示不完整之違規情節,可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未符合本規定的產品,卻宣稱「釀造」等字樣,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除了醋以外,食藥署今天也預告訂定「市售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草案,明訂市售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奶精,內容物若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應於品名之後明顯加註「不含乳(奶)」;若乳含量未達50%者,應加註「非乳(奶)為主」,且其字體大小應與品名大小一致。

 
 

關鍵字:醋品 奶精 衛服部 飲食標示 成分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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