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由於中華民國漁業經常違法於遠洋捕魚,早已在去年被歐盟列為「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IUU)國家,同時還在近期從黃牌轉為紅牌警告名單,若在明年3月底不改善,歐盟將制裁台灣漁業,因此立院盡速三讀通過未經許可,違反遠洋捕魚等19項重大違規,最重將處新台幣3000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


▲立院將針對非法遠洋捕撈祭出重罰(圖片來源:網路)
 
《遠洋漁業條例》規定,包括無漁業執照從事遠洋漁業、未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或國際識別編號的相關漁船標識、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使用主管機關禁止之漁具等19項重大違規行為。
 
有鑑於台灣漁業違法捕撈情況嚴重,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5年10月1日就宣布將台灣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並且在農委會主委曹啟鴻政時下近期將轉為紅牌名單,歐盟會分3階段審查改善情況,第一次是今年3月底、第二階段9月底、最後期限是明年3月底,若不過將遭貿易制裁。如果採取制裁禁運,台灣漁業將受到一年數十億元的損失。
 
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19項重大違規行為者,將依照漁船噸位分成4級處罰之;總噸位500以上漁船,將處6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鍰、總噸位100以上未滿500漁船,將處400萬以上2000萬以下之罰鍰、噸位50以上未滿100漁船,處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總噸位未滿50漁船,將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條文規定,違反19項重大違規行為者,除處罰鍰外,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累犯者,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4500萬罰鍰。
 

關鍵字:台灣漁業 歐盟 紅牌警告 重罰 非法漁業 國際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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