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動保法第25條修正案,未來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以及宰殺犬、貓,將加重罰則,最重要罰200萬;而食用犬貓,也將開罰,最重要罰25萬。



▲小白條款初審通過,未來虐待動物、食用、宰殺犬貓最重將罰20到200萬。(圖片來源:網路)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修正《動物保護法》,未來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將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修法針對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等情節重大者,將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禁吃狗肉、貓肉也首度入動保法規範,動保法第12條修正,宰殺、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或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否則可罰20至200萬元。若宰殺犬、貓,最重罰200萬;而食用犬貓,最重要罰25萬。

另外,常見民眾將寵物以繩練牽引寵物而致其不堪負荷或受傷,立院也修法明定,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將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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