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路法第75條條文修正草案,往後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金額累計達900元以上者,才得以處以罰緩,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以防民眾還未得知繳費便逾期未繳,或對機車族造成另類負擔。


▲機車汽燃稅往後累計達900元以後再開罰(圖片來源:網路)
 
由於現行公路法第75條規定,機車所有人逾期未繳納汽燃費可開罰300元至600元,有鑑於許多民眾陳情有時因戶籍地址更動或與戶籍地居住地址不同,經常無法如期收到繳費通知,不慎逾期未繳,立委鄭運鵬等人因而提案修正,增列欠款金額須累計達到900元以上,主管機關才得以開罰。
 
立法委員鄭運鵬表示,過去機車汽燃費併同行照換發時開徵,沒有機車逾期繳納汽燃費的問題,但取消換發機車行照後,反造成因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導致未即時收到通知的狀況。 
 
至於為何要採累計900元以上才開罰,鄭運鵬指出,之所以會以900元為標準,是因為251CC以上的重型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就是900元,而251CC以上的重機是比照汽車,以這個為基準,超過一年就開罰,但250CC以下的機車,就不受影響,讓機車族不至於每年壓力很大,只因為忘記繳交汽燃費就被開罰。
 
鄭運鵬也表示,原先舊法的開罰標準是「屆期不繳納」,以時間來算,機車最高可罰600元,與汽車欠繳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的罰款相同,但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僅有300、450及600元,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如果太頻繁罰款,會造成行政作業公務機關的麻煩,也不符合行政成本。
 

關鍵字:機車汽燃稅 罰款標準 立法院 鄭運鵬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