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屏東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監察院昨(21)日審查通過,屏東縣潮州鎮鎮長洪明江違法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彈劾案,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屏東縣潮州鎮鎮長洪明江。(圖片來源/網路)


根據報導,屏東縣潮州鎮長洪明江任職鎮長,同時登記為公司監察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此案經監察委員陳小紅、江明蒼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昨(21)日上午審查並通過彈劾案,認定洪明江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事證明確,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指出,洪明江於91年10月29日登記為學習網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99年3月1日就任潮州鎮鎮長,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鎮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依據相關函釋,公務員登記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以經營商業論,於就任公職前未撤銷公司職務登記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洪明江於就任鎮長前未辭去公司監察人一職,已違反規定。


監察院並指出,洪明江雖主張僅同意當「人頭」,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獲得報酬,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多號議決書已指明,公務員掛名公司監察人,雖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亦未支領報酬,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參考,無法免責。


對此,洪明江表示,尊重監委決議,亦懷疑彈劾背後是否有政治意圖。

關鍵字:潮州 鎮長 洪明江 監察院 彈劾 彈劾案 公務員服務法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