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社會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有鑑於警員面對高風險作業環境,有必要提升自我安全,因此擬定修訂舊有的「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希望能夠放寬用槍標準,以維護執法人員在高風險情況下的作業安全,以避免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警員張家逢遭吳姓廚師持刀砍至重傷的情況發生。


▲ 員警用槍時機將重新被檢討(圖片來源:網路)
 
現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槍械自衛的相關條文規定,根據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第6項指出,「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但是,警員是否有受危害,以及用槍時機的判定是否合乎法規,在法律上仍有許多漏洞與可議之處。
 
事實上,近年來接連發生警察執勤用槍遏止不法,還遭到法官判刑,甚至還須對犯罪者負起賠償責任的案例,在實際執行面上其實是大幅限縮警察用槍的彈性及降低警察面對危險的用槍意願,反而增添執勤的安全風險。
 
警政署指出,近來桃園楊梅分局葉姓員警因緝捕通緝犯使用警槍致死遭判刑確定,以及日前新北市海山分局張姓員警執行交通違規取締遭男子持刀砍成重傷,對於槍枝運用時機各界已經有重新檢討的呼聲。警政署已廣邀法界、學者、警政署各相關單位、基層警員等來重新檢定槍械使用規範,希望能夠因應實際的執法需求,並做出改善。
 

關鍵字:警察 警政署 用槍時機 執法法規 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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