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李修安】
 

特偵組的存廢問題,連日來引起各界的討論,法務部並公開表示將裁撤特偵組讓其退場,回歸正軌運作,增強肅貪能量。回溯特偵組於2007年4月成立,至今已超過9年,先前就有立委連署提案主張廢除特偵組,亦有主張改設在高檢署。近日又有立委再度提案欲廢除特偵組,並獲新政府的同意,法務部部長邱太三贊同應修法讓「疊床架屋」的特偵組退場。另外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的確可以廢除且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但強調要有配套措施,否則沒有足夠檢察官和充分資源偵辦大案。

衡諸特偵組成立的目的是要偵辦總統、五院院長、部長、立委這些職位較高之官員,因為深怕一審地檢署和地方政商關係過於密切或複雜,且宥於層級較低抵擋不住政治壓力或人情,因而提升到最高檢察署的層次,由檢察總長掌握人事權。此想法雖立意良善,惟當年僅修改「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並未考慮與既有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銜接及檢察事務官的配置,其急促立法的結果,導致事後嚴重落差,效能有限。

筆者認為特偵組因過去立法倉促,以致後續產生諸多法律問題。其可執行各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亦混淆與各該審級的管轄界限,加上特偵案件延伸的概括條款,恐褫奪人民對於案件管轄的可預見性,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亦有所損及。而特偵組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已影響刑事訴訟法的分工與監督設計,在體制上確有矛盾與衝突,且無法監督。有些案件雖已不起訴處分卻仍無法定案,歸咎原因就是沒有再議的救濟制度。

此外,特偵組因人力不足,經常要跟地檢署借調人才,分散了地檢署查案能量與人力。未來廢除特偵組後,或可從修法著手賦予地檢署、高檢署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辦案的權限,提升打擊貪腐的決心和效果,更何況美、韓等國家也陸續廢止此類單位。因此當務之急,立法院應就廢除特偵組後相關問題提出相對應的法案及建議,法務部也應就法制面立即進行修正檢討。

      (作者:兩岸政策協會候補監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關鍵字:名家專欄 特別偵查 回歸體制 李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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