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中心/上海報導
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本市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臨時救助要保障申請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每人/月一般不超本市同期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準,救助時間一般不超3個月。
實施意見進一步統籌和規範了全市臨時救助,為解決群眾突發性、急迫性、臨時性困難的臨時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據。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或個人,一般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遭遇火災、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或最低生活報紙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提出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符合申請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以由戶主或其委託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臨時救助申請條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向居住證辦理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