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昨(9日)天通過法務部擬具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組織犯罪定義,將電信詐欺犯罪納入,未來將可嚴懲。



▲40名詐騙犯由中國大陸包機押回首都機場。(圖片來源:網路)

根據現行條文定義,犯罪組織指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修正後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逾本刑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組織性結構。

法務部表示,近來電信詐欺犯罪情形嚴重,必須有效予以遏止,而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嚴懲。

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加重1/2。若是用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招募,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電信 詐欺 組織犯罪 政院 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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