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記者張茗富/台中報導】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警員李冠鼐上月初於臺灣大道與精誠路口路口執行守望勤務時,發現停等紅燈的機車群中,有位女駕駛手持行動電話操作中,於是上前請其靠邊停車接受稽查,沒想到賴姓女子堅持未使用,警方最後出示採證影片,還是依規定開出告發單。

警方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不能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1千元罰鍰。賴女原先以無法證明其使用手機為由,質疑員警沒證據就亂開單,李員雖表示有錄影蒐證,但賴女卻不信、一再質疑員警執法不當,最後李員也請賴女一同觀看蒐證畫面,證明其確實有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沒想到賴女心有不甘,事後卻多方檢舉,所幸李員全程均已蒐證,沒能撼動李員堅定執法的立場。

警方呼籲,機車行駛時的風險本來就較其他汽車為高,駕駛應更加專心注意路況,如果民眾騎機車時還使用手機進行通訊或抓寶,很容易就招致危險、造成遺憾,因此警方還是會持續執法,以維護用路人的安全。

關鍵字:停紅燈 滑手機  遇警 稽查 反耍賴 亞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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