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政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國人跨國詐騙案猖獗,不但屢屢涉及境外詐欺案件,甚至還有集團組織化經營,在海外從事詐騙犯罪行為。而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如果未來國人在海外犯「加重詐欺罪」,得依台灣刑法處罰,賦予台灣司法機關有優先刑事管轄權。


▲立院三讀通過境外犯罪亦受刑法約束(圖片來源:立法院)
 
提案立委許淑華認為,此案主要賦予了司法機關得依我國刑法處罰跨國詐欺犯罪,並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該法將彌補電信詐欺集團的國家治安漏洞,未來國人縱使在國外施行電信詐欺,我國將有優先的刑事管轄權,同時她另所提洗錢防制法草案,未來不會再發生國人跨境詐欺遣返回國卻無法可辦的窘境。
 
為何我國境外犯罪如此猖獗?原因在於現行《刑法》規定中,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罪,若非內亂、外患等重罪,且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適用;而《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境外犯罪,無法適用《刑法》,因此犯罪組織頻頻遠赴海外行騙。
 
而在本法通過之後,未來犯罪者不管是不是在海外犯案,一律受到《刑法》的約束,賦予司法機關可以依照刑法處罰,此點符合多數民眾對司法的期待,因此法務部也深深表示贊同。
 
修法通過後,未來只要犯了《刑法》的「加重詐欺罪」,包括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行騙者、有三人以上共犯,或是以電視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案等三種情形,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犯罪,都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罰金。
 

關鍵字:境外犯罪 刑法 詐欺 跨國犯罪 許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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