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新聞網/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4)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消防局「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簡報,鄭文燦表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警發生時即早示警,增加民眾逃離及自救時間,對社區及民眾人身財產的保障有很大效用。鄭文燦指示消防局提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推廣計畫,並於各區推展示範社區,提供其他社區觀摩,除了在《消防法》所規範應裝設區域裝設外,也依計畫針對政策優先區域推廣,並鼓勵一般家戶自行裝設,提高火警預防效益。此外,市府預計今(106)年度將提高經費,投入2,000萬元預算,用於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讓火災警報器與滅火器能夠相輔相成,提升桃園市火災預警及救災能量。



▲桃市推廣住宅用火警器提升預警能量,今年投入2千萬預算。(圖片來源:桃園市政府)

鄭文燦指出,推廣計畫中應以三類區域劃分推廣序列,包括:第一、針對老舊社區、透天厝及巷弄狹小區域優先裝設;第二、就宮廟、餐廳、小吃店、小型工廠等存有易燃物場所優先進行;第三、請消防局結合各區公所,推行火災警報器示範區,讓示範區社區內住戶裝設後,進行適當行銷及社區觀摩,讓其他社區也能效法自行裝設。另外,由於火災警報器具公益性質,亦有防災功能,鄭文燦責請民政局針對地方基層款項用途進行法規修訂,開放購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鼓勵提高裝設比率。

消防局長胡英達表示,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有安裝容易、安全可靠、操作簡單、維修方便、價格便宜等優點,而依國外研究顯示,住宅火災的致死原因,以「火災延遲發現」為最主要原因,若不幸發生火災,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立即以高分貝聲響(70分貝以上)通知民眾,爭取逃生時間,採取應變作為,因此推廣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有預防火災擴大及爭取逃離時間的正面效用。

胡英達說,依據99年5月修正的《消防法》第6條第5項,未設置火警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如一般透天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但因規定中並無處罰條款,因此就一般住宅火災警報器,是採宣導及鼓勵方式推廣。截至105年11月止,桃園市已完成本市補助裝設共計6萬7,562戶,裝設率達21.51%,居六都第三。

胡英達提到,103至105年消防局編列市預算共450萬元,配合中央補助201萬,進行包括65歲以上獨居長者、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狹小巷弄、起火戶周邊、住宅式宮廟等優先補助裝設,也針對符合消防法第6條第5項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補助;103至105年間消防局共補助1萬7,454顆住宅火災警報器,自106年起,市府將由消防局編列200萬元,加計簽請市長動用第二預備金800萬,及市府相關統籌款1,000萬元,總計將投入2,000萬元經費,進行住宅火災警報器擴大實施及推廣,讓更多市民身家財產獲得更完善保障。

關鍵字:桃市 推廣 住宅用火警器 預警 2千萬 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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