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貪瀆案的長治鄉長許○秀。(圖/資料照片)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家豪/長治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獲悉長治鄉鄉長許○秀於民國104、105年間疑似利用長治鄉公所舉辦活動之機會,涉嫌貪瀆不法等犯行,經地檢署檢察官陳新君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於昨(3)日晚間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長治鄉公所及許○秀住處等場所,並傳喚長治鄉鄉長許○秀、配偶劉○榮、其子劉○宏、公務員傅○、李○衛等人到案。

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被告許○秀、劉○榮、劉○宏、傅○4人,於今(4)日凌晨2時許經法院裁定被告許○秀4人均羈押禁見。

屏地檢先前偵辦長治鄉鄉長許○秀與配偶劉○榮、公務員傅○等人涉嫌利用長治鄉公所工程標案收取投標業者賄賂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該案於105年12月28日偵結起訴)。

屏地檢主任檢察官陳韻如表示,許○秀、劉○榮和傅○涉及在民國104年至105年間在鄉公所的道路工程中,由傅○擔任白手套,與特定廠商合作,收取工程回扣達新新台幣80多萬元,今年1月份3人被屏檢依貪污罪起訴。

偵查過程中另查得許○秀等人涉嫌於104年至105年11月間,利用長治鄉公所舉辦之研習旅遊活動標案等活動名義,收取業者賄賂、以不實單據詐領屏東縣政府補助款等不法行為,不法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認被告許○秀等人涉犯公務員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貪瀆罪行,於昨日指揮調查人員搜索被告許○秀等人之長治鄉公所辦公室、住處等處所,扣押相關資料,並傳喚被告許○秀、劉○榮、劉○宏、傅○及李○衛等5名被告到案。

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許○秀、劉○榮、劉○宏、傅○4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5年以上之重罪,認有羈押之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嗣經法院裁定被告許○秀4人均羈押禁見。

關鍵字:長治鄉長許○秀等4人涉貪 屏地檢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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