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鴻良/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查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明訂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該會同工會,提出利潤分享計畫,違者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增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公平考量到勞工的年資、薪資、職位與績效等因素,並會同工會訂定獎金或分配紅利的利潤分享計畫,若無工會,則應召開勞資會議,共同訂立後將計畫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且在下一個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前實施。

上市櫃公司分享紅利給勞工屬於「加薪四法」一環,其他的修法還包含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關鍵字:勞基法 上市櫃公司 利潤 

分享: 分享至 LINE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