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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新聞網/生活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公路總局說明,車輛行駛道路應領用懸掛有效之牌照,該等因交通違規(包括逾期檢驗)案件被交通裁決機關裁決逕行註銷車牌之車輛,係不得上路,若車輛牌照已遭註銷仍違規使用行駛道路或於道路停車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該局所屬各監理機關已持續加強收繳註銷牌照,並呼籲車主應依規定儘速繳回監理機關,於違規案件處罰結案後,車輛始能再重新依規定申請辦理登檢領照作業,領用懸掛有效牌照行駛道路。

公路總局表示,加強收繳註銷之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持續性之專案工作;為加強已註銷牌照之回收,已跨機關協調警政署、高速公路局及各地方政府停車管理單位,共同合作針對已註銷牌照車輛行經ETC車道、駛進(離)路邊停車格或公有停車場,加強即時通報攔查,以遏止車輛號牌之違規使用。另為進一步加強收繳已註銷之牌照,除警察機關執行淨牌專案與公路監理機關路檢聯稽外,公路監理機關亦利用民眾辦理監理業務、代檢廠驗車與稽核汽車運輸業者時,要求繳回其名下尚未繳回之註銷牌照。

公路總局另亦說明,自101年以來已特別針對大型營業車輛遭註銷之牌照加強辦理收繳管理,101年〜106年營業大貨車遭註銷牌照者共計7,698件,至目前已收回7,183件,收繳率93.30%。惟該局自106年起再加強建立汽車運輸業預警機制,針對有違反處罰條例、營業違規及牌照註銷等建立管考機制,如有違規未改善,則按公路法第77條規定處罰,並得按其情節,最重可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針對已註銷牌照之收繳,公路監理機關將持續列為優先之專案工作;公路總局也再特別呼籲該等車輛牌照已經遭處罰註銷之車主應儘速依規定繳回監理機關,並不得違規上路;此外,該局並提醒車輛所有人應注意依指定檢驗日期辦理車輛檢驗,除維護車輛使用安全外,並避免因逾期6個月以上未依限辦理檢驗致遭依規定處罰註銷牌照。

關鍵字:公路總局 收繳 已註銷牌照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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