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路)


【亞太新聞網/記者高維楚/綜合報導】

民進黨賴瑞隆立委日前稱本團每年29億之收入中有10億元業務費去向不明。對此救國團發出聲明澄清,純屬子虛烏有,並非事實,絕無賴委員質疑之情事。

聲明稿全文如下:

本團每年業務費係用於符合本團宗旨之各項公益性、教育性、服務性、健康性之業務推展工作,包括諮商輔導、終身教育、健康休閒服務等。各項收支均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與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每年均委請合格會計師就各項收支進行查核,並依法向主管機關內政部與台北市國稅局辦理財務與稅務申報,內政部與台北市國稅局歷年來均就本團所申報之財務與稅務資料予以同意並核備在案,絕無賴委員質疑之情事。

另本團每年財務收支餘絀表均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於團務通訊及本團全球資訊網站公布,公開透明合法,無庸置疑。
 

本團願尊重內政部意見,針對組織章程做最周延的修正

本團前召集人白秀雄先生提出之組織章程修訂版本,本團予以尊重。本團當然支持改革,但改革必須漸進不能冒進,如該版本入會資格為18歲以上,此與人民團體法需年滿20歲之規定不符。同時長照業務係本團陌生的業務,且須經衛福部同意,故須審慎評估。同時一個團體要形成可以傳承之組織文化是不容易的,本團工作精神、服務態度的建立有其歷史發展脈絡與基礎,尤其「救國團」三字已深植在人民心中,猶如每個人均不願意更改對其個人手機號碼一般,因為茲事體大,如要更改已沿用65年的名稱,則必須與廣大的團員、贊助團員廣泛討論溝通,以取得共識才行。惟本團仍願尊重內政部意見,針對本團合法的組織章程做最適當、周延的修正,提交會員大會討論。

全面落實人民結社自由,遇到救國團就轉彎?

賴瑞隆立委在個人臉書PO文:『社會團體法完成初審,許可改登記,鬆綁管制,彰顯人民結社權自由。』強調未來的社會團體法目的是要落實憲法人民結社權,政府不應干涉過多。因此本團殷盼賴立委了解「社會團體自治權」係受憲法第14條人民結社自由及法人自治之高度保障,能夠對經由本團會員集體意志形成的章程,給予最大程度的尊重,不要遇到救國團就轉彎,或要求本團按任何人之個人意志做修訂,以符合特定人士期望,此舉亦非民主,亦不符法治。

立委促政府沒收「依法取得的財產」,這是民主國家嗎?

本團現在所有不動產均以當時市價購得或自行興建,從未將國家財產移轉登記為所有。縱有使用國有土地,亦是依政府指示且為達政府施政目的而為,例如青年活動中心係依行政院指示及教育部訂定之「青年工作要點」而興建,以充實青年休閒活動場所,協助解決青少年問題。同時救國團並將部分房舍捐贈給政府。類此依據當時的法規執行政府指派的任務,並無違法和不義。

至於本團受「政府補助」,也係本團為協助政府履行「服務青年」之公行政任務所取得,包含辦理青年或公益活動之勞務對價,以及為提供良好青年活動環境,供作建設青年活動場所等用途,以履行公行政任務,乃屬公私協力之正常方式。

本團之重要任務,即係協助政府舉辦各項教育、文化、勸募醫療用品,青年正當活動,防止自殘自殺之心理諮商,登山急難救助,以人力、物力捐贈扶助弱勢團體或個人等等。甚且,部分乃係政府單位主動積極要求救國團協助辦理政府之應辦事項,並基於委辦事項而給予補助,性質上屬具有對價關係之勞務補助。且查本團取得政府補助,均遵循各該時期之法律程序提出申請及辦理經費核銷,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此有民進黨扁政府時期之內政部、教育部清查報告可資證明,部分民進黨籍立委就這些官方資料均不予考究,實在令人遺憾。

關鍵字:綠委 10億 業務費 救國團 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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