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千碩事件引發媒體求證之省思。(圖/黃千碩提供)  


【作者:陳可卉/身心靈專欄作家/版權所有】

社會要和諧理性,媒體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然網路時代,人人皆可能當媒體人,是否理性客觀,影響了整個社會的氣氛,也關乎我們如何提供給下一代清新的言論環境。

本次筆者要討論的是,台灣知名腦力開發講師黃千碩的學員要求教材退費事件,該事件因部分媒體未經完整求證而直接報導,引發社會正反兩派的討論!

由於黃千碩為兩岸相當知名的腦力開發講師,故為求慎重,筆者實地走訪還原真相。

黃千碩事件的始末如下述:

某名學員向黃千碩天才學院購買教材近一個月後,來電表示不願繼續研讀教材並要求退費。學院方面表示,該消費者取得、使用商品已超過合法期限,無法退費。然,該學員不願意繼續研讀,認為自己的退費遭阻,憤而向媒體舉報但皆為不實內容。媒體其後以黃千碩公開的學經歷進行查證,因黃千碩並非警大正式校內教授,但的確是當年警察大學「記憶術」課程的講師之一,故,雙方認知不同,但媒體事後報導僅以單方認知為報導內容,使至閱聽眾受到報導影響。


▲黃千碩當年警大上課照片。(圖/黃千碩提供)

經筆者實際查證,西元2003年2月20日起,警察大學某系主任邀請台北柏麥思(BrainMax)教育機構安排講師到警大授課「提升記憶力訓練」,當時授課講師有數位,其中一位便是黃千碩老師(當時姓名為黃耀宗),每週四上午8點前往警大一次,每次課程時間約50分鐘,期間約3個月。該課程有照片記錄為証,台視亦於11月27日來警大拍攝上課過程後再新聞報導,故,受邀上課的確真有此事,只是距今已事隔14年,資料久遠。

由於該名學員致電警大公關時,僅問:是否有一位黃千碩老師在這裡教腦力開發?校方自然回覆查無此人,故應答者並非謊言,畢竟當問題模糊時,答案亦然。其後記者也誤信此一言述,雖非刻意汙衊,但確實未盡調查之責。


▲黃千碩故事收錄於教科書。(圖/陳可卉攝)
 
事實上,法律為了防止爭議,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只要能遵循合法條條文七日內,雙方都應不得拒絕,以確保消費者與商家權益。

關於黃千碩天才學問之退費實際要求,筆者實際詢問該學院二問題:
一,學院是否做到商品解釋?
  該院回應:「已在消費者購買其教材前,先提供符合法規的合約,並在消費者同意內容並簽署後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二,關於該商品至退換貨原則為何?
  回應如下:「黃千碩天才學院腦力開發學習影音教材屬於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於客戶付費完成後提供所有課程之學習使用權限,本公司在客戶未取得且未使用產品課程內容之情形下,遵照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依法於7日內提供退費服務。」(以上括號內全文皆由黃千碩天才學院回應。)


▲黃千碩上課實況。(圖/某不具名學員提供)

物品之買賣因為有實體,所以認知差異不大,但教材的教學內容卻可能因為當事人喜好、用心投入程度的多寡而有認知上落差,甲認為受益甚深不代表乙也會受用,故,的確優劣爭議難斷。建議消費者在學習前事先打聽其風評或可參加試聽。購買教材或教具後,也應該在未使用產品前的合法時間內提出退費,如此才不會導致雙方誤會。

台灣社會真的需要更多的理性引導,思考、求證、客觀、公正,可以幫助社會走向更理想友善的言論環境。

媒體身為接受爆料單位,不能只為了求新聞性而給予兩造不平等的報導待遇,畢竟媒體將文字與聲音畫面公諸於世,一旦造成傷害再於事後道歉或更正其實對當事人幫助不大!因為無論中外,媒體錯報,導致受害人自殺或身敗名裂者時有所聞,錯報導致企業股票大跌也常見於中西媒體,故,報導中牽涉個人名譽與企業前途,一定要再三求證,否則就算登再大的報道歉,損失的整體金額與個人形象,如何都回不來了。

媒體力量無遠弗屆,新聞媒體的自我要求與自律,可以影響整個社會的道德價值觀,自律自重且能尊敬他人,社會才不至於充斥著暴力與謾罵,學會互相體諒與同理心。

關鍵字:黃千碩 天才學院 消費保護法 七日退費 媒體公正性 求證 網路新聞錯誤 記者素質 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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