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任青莉/台北報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昨日指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就)保資格條件,由原需於單位任職滿1年,放寬為任職滿6個月。勞保局提醒,符合續保規定被保險人,可以主動要求投保單位向勞保局辦理續保手續。

勞保局說明,被保險人只要在服務單位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可於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為了保障上述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每月針對前一個月首次請領育嬰津貼且符合續保資格,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主動發函通知所屬投保單位,說明相關育嬰續保規定及辦理手續。

另外,勞保局已於3月底寄發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以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健保費除外),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關鍵字:育嬰 留職停薪 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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