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在新增免職及追回退休金等懲戒方式。不過,儘管新增條款又稱「郭冠英條款」,但新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對郭冠英不適用。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上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最終初審通過。

因前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在職期間提出辱台言論,遭監察院彈劾,停職期滿後回任台灣省府,引發屆齡退休可領高額月退爭議,因此這次修法備受關注。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林欣蓉會前受訪時表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外界所稱的「郭冠英條款」,增列違法公務人員「免除職務」規定,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永遠從公務體系淘汰,再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永遠無法進到考試體系。

此外,對於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即便退休生效且已領退休金,仍可追回。萬一當事人領取退休金後身故,還可追討其遺產。

外界關注,新法三讀通過後,是否能適用在郭冠英身上?對此,林欣蓉表示,郭冠英是舊案,修法不溯及既往,因此無法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還須經立法院院會完成二、三讀,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布施行。

關鍵字:郭冠英 條款 立院 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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