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琉球籍「明滿祥38號」漁船發生命案。(圖/屏東地檢署)


【亞太新聞網/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於107年5月19日接獲屏東縣政府東港分局通報滯留關島東北方作業之屏東琉球籍「明滿祥38號」漁船發生命案,檢察長林錦村旋即指派檢察官李仲仁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東港分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


▲明滿祥38號印尼漁工海上喋血案檢、海、警共組專案小組偵辦。(圖/屏東地檢署)

經屏地檢指揮海巡署立即派遣「偉星艦」前往戒護該艘漁船,俟於107年5月30日6時30 分許,該漁船駛回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位於高雄市旗津區碼頭靠岸,經本署檢察官偵訊該船相關人員及採集相關微物跡證送鑑定後釐清案情,本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印尼籍ABxxx HAxxx(下稱A嫌)涉犯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


▲檢、海、警專案小組至漁船上蒐證偵辦。(圖/屏東地檢署)

犯罪事實經過:本案「明滿祥38號漁船」(下稱上開漁船)為屏東縣琉球籍漁船,船主為陳O和、船長辜O城,上開漁船於106年8月3日從屏東縣東港鎮鹽埔漁港受檢出港,漁船上原有我國籍船長辜O城、船員RAx DExxxx SUxxxxxx(印尼籍、下稱編號1號漁工)、PRxx SUxxxxx (印尼籍、下簡稱編號2號漁工),A嫌及被害人HAxxxxxxx(印尼籍,下稱H被害人)及其餘7名印尼籍漁工(下稱編號3、4、5、7、8、10、11號漁工)於106年8月6日,經由境外僱傭方式,從香港登上漁船,渠等共同從香港出發,從事遠洋漁獲捕撈作業。

A嫌與H被害人於上開漁船工作期間,早因工作勞逸分配不均生有嫌隙,嗣上開漁船於107年5月17日23時許,行經美屬關島東北方530海浬處(北緯17度、東經153度30分、公海)時,雙方在上開漁船後舺板之廚房,因對於使用廚房事宜發生嚴重口角爭執,H被害人先持廚房用刀(未扣案)攻擊A嫌,雙方發生拉扯奪刀。

過程中A嫌握住廚房用刀成功奪下後將之丟棄在上開漁船後舺板上,發現其左手受有切割傷因而怒意衝昇,旋即撿起廚房用刀,當場基於殺人之犯意,在該處持廚房用刀,朝H被害人頸部左側揮砍1刀,H被害人頸部左側受有切割傷,瞬間大量血液流出,A嫌立即將廚房用刀丟入大海,而H被害人趁隙沿上開漁船左舷走道負傷往船首方向逃跑,A嫌緊追在後,在上開漁船左舷走道靠近船員休息室左側門口處,再度發生扭打,H被害人伺機沿上開漁船左舷走道往後舺板方向逃跑,繞過上開漁船後舺板處,再沿上開漁船右舷走道朝船首方向跑,行經上開漁船船員休息室右側門口時,改從船員休息室右側門口處進入船員休息室,A嫌持續在後追躡,最後H被害人從船員休息室左側門口處要跑出時,不慎跌倒在船員休息室左側門口處,A嫌追至,雙方在左舷走道靠近船員休息室左側門口處,再度發生肢體衝突,A嫌將H被害人抱起,欲丟入大海中,遭在旁編號11號漁工發現勸阻而作罷,A嫌旋即前往上開漁船船首取出作業用魚刀1支(長約30公分、藍色刀柄、下簡稱作業用魚刀),立即折返上開漁船左舷走道靠近船員休息室左側門口處,承前開殺人之犯意,持作業用魚刀朝H被害人頭部左側再揮砍1刀,H被害人遭砍傷頭部後,隨即從上開漁船左舷走道往船首方向跑,慌亂中失足跌落在上開漁船船首舺板上,A嫌即持刀追至船首,H被害人負傷試圖爬起,仍因傷重又跌倒在船首舺板上,斯時,在上開漁船船首站崗編號3號漁工,看見H被害人全身是血,呼喊救命,亦驚恐逃往上開漁船後舺板,而船員休息室內編號1、2、4、5、7、8、10號等漁工,皆因此爭吵聲醒來,見船員休息室內之走道及天花板沾滿血跡,驚嚇逃往上開漁船後舺板處,最後A嫌走至上開漁船船首舺板處,見H被害人臉部及上半身都是血,且身體已無任何反應,僅存些微氣息,續基於殺人犯意,先將上開漁船船首右側小門閘板打開,再以右手拖拉H被害人後衣領,將其從船首舺板上左側,拖到船首舺板上右側,H被害人身體已無任何反抗能力,A嫌將H被害人身體上半身拉出船體外,再以右腳踹踢H被害人身體下半身,將之丟入海中。

當時上開漁船持續往前航行,A嫌立即以水清洗上開漁船船首舺板處血跡,再將所穿著沾有血跡紅色上衣脫掉,手持作業用魚刀,沿上開漁船左側通道,走往上開漁船後舺板處,編號1、2、3、4、5、7、8、10號等漁工,見A嫌仍手持著作業用魚刀,因害怕全沿上開漁船右舷走道,逃往上開漁船船首舺板,發現H被害人已不在船首,編號 1、2、3、4、5、7、8、10、11 號等漁工因害怕而將血跡清除,於107年5月18日14 時許,船長辜O城欲派遣漁工進行捕撈作業時,發現H被害人未在上開漁船上,經詢問A嫌,而A嫌自承將H被害人丟入大海。

船長辜O城發現H被害人不在上開漁船,遂於107年5月18日16時31分,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經漁業署囑託案發海域作業漁船持續協尋。地檢署亦囑託海巡署派船前往案發海域搜尋,經海巡署立即派遣偉星艦前往戒護,另請漁業署再通報案發海域作業之漁船及國家搜救中心協助搜尋,迄今未能尋獲。

嗣海巡署偉星艦前往戒護,於上開漁船駛回高雄市旗津區碼頭時,署方檢察官即指揮刑事局鑑識科及縣警局鑑識科登上開漁船採集漁船所殘留血跡及相關微物跡證,另指揮刑事局國際科派員協助對於H被害人位於印尼境內之父親L採集口腔唾液檢體返國交由刑事局鑑識科進行DNA鑑定結果相符。

本案經成立專案小組後,在上開漁船返抵高雄市旗津區碼頭當日,即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偕同鑑識組人員登船採集相關跡證,並於同日分別會同A嫌及重要證人即其他漁工返回上開漁船,模擬案發當時現場發生經過,嗣經隔離訊問船長、A嫌及其餘9名漁工等證人,向法院聲請羈押A嫌獲准,嗣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訊問本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共計33人次,屏地檢於獲報後立即分案並指派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火速召集上開相關單位研商如何迅速救援、協尋被害人及戒護漁船返抵臺灣接受司法調查,本案經檢、警、海巡及漁業署等各單位多次召開會議研商並通力合作,迅速縝密調查事實經過而偵結起訴涉案人員。

檢察官認A嫌與H被害人同屬印尼籍人士,為求生計而遠渡重洋,在我國籍漁船從事漁撈作業,僅因漁船上生活細節瑣事,心生不悅,先持廚房用刀朝H被害人頸部揮砍1刀,見H被害人頸部已流血不止,仍因怒氣未消,持續與H被害人發生肢體拉扯,復持作業用魚刀朝H被害人頭部揮砍1刀,造成H被害人身體嚴重傷勢,仍將H被害人丟棄於漆黑汪洋大海中,迄今未獲,被告作案過程,刀刀朝H被害人重要部位攻擊,手段凶狠,對於人命毫無憐憫之心,顯見殺人犯意甚堅等情,依法從重量刑。

                  

關鍵字:屏東地檢署 印尼漁工 海上喋血案 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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